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承擔社會民政事務管理的責任。地址:長春市綠園區皓月大路1155號。
職責調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執法、監管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檔案制發、會務組織、秘書事務、文書檔案、提案和議案的
辦復、
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網站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長春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長春市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優撫處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優撫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安置處
(市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及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救災處
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承辦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
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劃和標準;起草相應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承辦中央和省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負責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大救助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組織起草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區劃地名處
監督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負責行政區劃發展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市和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社會福利處
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保障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
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協調市內外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計畫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組織編制局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幹部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及所屬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管理、理論學習和培訓工作以及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普法教育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及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起草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及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72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5名(仍劃入機關服務中心)。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紀委專職副書記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