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結婚登記由市民政局受理。長春結婚登記指南是為了方便辦理結婚登記人員知悉辦理流程而做的指南
承諾時限,申辦資格,提交材料,辦理程式,資費標準,政策依據,申報材料,注意事項,
承諾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申辦資格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和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提交材料
1.戶口簿及複印件;
2.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3張大2寸近期合影同底色免冠證件照片。
辦理程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 → 本人宣讀《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頒發《結婚證》。
資費標準
結婚證書費9元/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申報材料
(一)戶口薄; (二)居民身份證;
注意事項
1.登記時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身份證編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2.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4.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5.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