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是由本市從事養老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行規公約》明確提出,各養老機構在開展養老服務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省、市關於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尊重服務對象,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對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單位,由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對違規違約行為主要採取批評教育、警告等形式,以達到糾正錯誤的目的。對繼續違規違約的單位,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將進行內部通報、行業曝光、道德譴責、勸其退會。如果市民發現我市養老機構存在傷害老人等問題,可向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投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angchun Old-ag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 辦公地點:長春市朝陽區崇智胡同740號
  • 業務主管單位:長春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16年4月15日
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會長,(四)下設部門,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長春市關於養老服務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和企業依法經營;
(二)總結推廣世界各國及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成功經驗,配合政府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自律和自查;
(三)向政府反映會員和協會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為會員、企業和養老服務業的信息化建設提供服務;
(五)以接受政府委託或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的各類培訓和資質認定工作;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相關養老機構、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工作業績的評估工作;制定各類養老服務地方標準。
(六)建立養老服務專家資源庫,加強養老服務行業理論研究,為政府提供制定適合長春市實際情況的養老服務政策法規的依據。
(七)承接政府的職能轉移,完成政府面向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各項養老服務的購買工作;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養老服務創新活動,為其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九)主辦、承辦、協辦各種類型的商務考察,為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養老服務合作提供平台;
(十)主辦、承辦、協辦養老服務業各種類型的研討會和展會,為會員單位提供養老服務的交流平台;
(十一)整合社會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務資源,為會員的投融資需求提供服務;
(十二)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組織機構

(一)會員大會

長春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發展和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3.擬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及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事務;
6.行使市民政局賦予的權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各機構專職負責人員的聘任;
9.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會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主持本協會工作。
4.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下設部門

  1. 綜合部:文秘、行政、財務、人事、國際交流、文宣編輯、投資金融、對外協調、行業標準、政策研究。
  2. 培訓部:從業人員培訓,行業職業經理人等培訓。
  3. 項目部: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制定項目標準及公告的發布;對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開展養老服務質量及效果進行考核、評估。
  4. 信息部:採集養老信息、建設信息平台、服務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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