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全力促進長春市電子商務的發展。
郵編:130022
入會辦法
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入會辦法
第一條 根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吉林省社會團體管理若干規定》和《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三條 會員登記和發證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
(二)自願加入協會,承認並執行協會章程。
第五條 加入協會的程式
(一)填寫《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入會申請表》,提交至協會秘書處;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後,由協會理事會討論;
(三)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申請方按照有關規定繳納1年會費;
(四)由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為Changchu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E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面向電子商務,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限制,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長春市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信息產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總部設在長春。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政策、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加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建立長春市電子商務基地,研究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七、協助企事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並在本協會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長春市電子商務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報理事長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