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為規範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0日
印發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立並監督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9〕2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變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查詢,有權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依照相關程式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實施性規劃、專項規劃等上位規劃的要求,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以及規劃管理實施工作。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其中,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的區域,可以根據城市設計和地塊管控等實際需要,進一步深化細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
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尊重現狀及土地權益,體現動靜分區、地下空間、淨空等管控要求,滿足《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規定要求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需要。規劃用地兼容性規定、用地建設強度管理規定等通則性規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公示等按照《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中,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發展區範圍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且未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管控內容進行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管控內容有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都市發展區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查。
第十條  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立並監督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9〕26號)的要求進行備案,其中,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同步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入口網站、規劃展示館網站或者政府網站等途徑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除外),並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通告,將控制性詳細規劃查詢方式告知公眾。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核心的全市統一規劃管理用圖,將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納入“一張圖”,規範、高效開展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式不得擅自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確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進行最佳化完善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兩類。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是指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內容進行最佳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實線控制、虛線控制、點位控制、指標控制、通則式規定以及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地塊控制要求的;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等其他需要保護和控制的底線要求的。
(二)規劃原控制的“五線”(包括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城市道路用地邊界控制線〈紅線〉,下同)或者公益性公共設施(包括中國小、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體育等設施,下同)經論證確實無法實施而需要變動空間位置,其用地規模占補平衡並符合服務半徑、環境保護、設施功能等相關技術要求,且設施等級不降低、實施難度不增加的。
(三)不涉及周邊重大利害關係,增加或者擴大“五線”、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的;不涉及規劃強制性內容,對局部地塊功能進行深化細化的;增加關於城市風貌、公共空間等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的。
(四)因藍線、綠線、紅線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實施的需要,導致其相鄰的綠線、黃線、紅線、公益性公共設施、園區工業和物流倉儲用地等地塊邊界確有必要相應輕微變化、並滿足設施功能等級要求的;因“五線”、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的需要,導致除“五線”、公益性公共設施、園區工業和物流倉儲用地等以外用地被占用的。
(五)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臨時性的交通以及市政設施走廊(包括鐵路、明渠、架空線以及各類管線等)的。
(六)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批覆之前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校核的。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維護情形的。
上述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情形以外的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其中,因落實國家、省、市重大工程項目,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變更等導致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目標、主導功能、用地布局等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為基礎有計畫地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整體修改。
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級職能部門提出;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申請由區級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區域,街道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申請由區級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提出,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申請由鎮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申請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受理,經研究不能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可以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或者修改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的要求推進相關工作。
除依申請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工作外,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主動按照程式組織或者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工作。
第十六條  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的,按照以下基本程式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組織制訂,涉及周邊重大利益的應當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其中,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需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市人民政府對維護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經審查通過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程式納入“一張圖”。
第十七條  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遵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執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綠線、藍線、山體保護線、中國小、醫療衛生、養老、體育、市政公用設施等涉及已批專項規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應當徵求專項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並採取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其中,中心城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完成上述工作後,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書面修改建議。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中心城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
(三)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組織向社會公示;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區人民政府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四)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區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區、開發區位於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提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後由其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獲批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程式納入“一張圖”。
第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變更方案出現違反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納入“一張圖”。
第四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實施規劃許可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通過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未覆蓋的區域,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組織規劃論證,編制城市設計方案,進一步細化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城市設計方案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後,可作為規劃管理的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或者變更實施性規劃、專項規劃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同步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隨規劃成果一併報批;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其他下位規劃等如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先按照程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方可批准修建性詳細規劃等下位規劃的成果。
第二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基本生態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等的管理,應當符合關於基本生態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管理等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等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託統一的數位化管理系統,對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變更信息、基礎資料以及相關檔案等檔案信息進行整理維護。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東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變更等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和《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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