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損害賠償的唯一責任主體。這是核損害賠償唯一責任原則的體現。二是核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核設施營運單位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核損害賠償嚴格責任的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損害賠償責任
- 所屬學科:法學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損害賠償的唯一責任主體。這是核損害賠償唯一責任原則的體現。二是核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核設施營運單位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核損害賠償嚴格責任的體現。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損害賠償的唯一責任...
一般民事損害程度較輕微,而從絕對意義上講,核損害是非常嚴重的損害,體現在損害賠償上就是巨額的賠償資金。歷史上2次涉及放射性物質嚴重外泄的民用核設施事故的責任金額都以成百上千億美元計。3.對核電行業的衝擊巨大,社會經濟影響深遠 核事故無聲、無色、無形的致害特性使人們“談核色變”,是整個核能行業及...
核損害(Nuclear Damage or Injury),指由核事故導致的各種損害和損失。指由核事故導致的下列損害和損失:(1)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2)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確定的範圍內下列每一分款:(3)由第(1)或(2)分款中所述損失或損害引起的在此兩分款中未包括的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
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 核能的利用屬於即使採取現代科學技術和謹慎穩妥的操作、經營和管理,依舊難以完全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高度危險作業。在民事責任中,將這種危險作業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歸為依法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核損害的這種特點使得對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從一開始就引入了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7年06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國家原子能機構:現對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批覆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營運核電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實驗反應堆的單位或者從事民用核燃料生產、運輸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後處理...
《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是1963年5月21日在維也納簽訂的環境(資源能源)公約。各締約國,承認有必要制定一些起碼的準則,以便對某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情況所造成的損害,提供財政上的保障;相信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公約也將有助於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不論這些國家的憲法和社會制有何不同;決定...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是2019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建。內容簡介 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好的歸宿。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國難以找到適合的分散對象,應轉向單行立法,即制定核損害賠償法。這既符合國際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單行立法的主流,也回應了國家主張對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單行立法的態度...
《核損害民事責任1963年維也納公約》是有關核損害第三方責任的國際公約。1963年5月19日經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大會通過,1963年5月21日開放供簽署,1977年11月12日生效。截至1998年底,共有31個締約國。《公約》的主要目的是,對核事故給第三方造成的核損害規定最低賠償標準,為公眾提供一定的保護。《公約》的...
3.裝置國按照本條第1和2款以及第IV條第6款對有責任的運營者規定的數額適用於無論何處發生的核事件。2.在第V條之後增加下述第VA,VB,VC和VD四個新條:第VA條 1.除第V條所述數額外,還應支付法院就核損害賠償訴訟所裁決的利息和費用。2.第V條和第IV條第6款所述數額可折合為以整數表示的本國貨幣。第...
《核損害的民事責任與賠償》是2003年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傅濟熙。內容簡介 介紹了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律制度的特點,簡要介紹了一些國際公約的重要內容、核損害民事責任國內法、核責任保險等。 目錄 第1章 概述 1.1 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律制度的產生 1.2 第一代核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 1.3 第二代核損害...
《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彙編》是2018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剛。內容簡介 2017年3月,在國家國防科工局的指導下,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牽頭成立了《核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組,對核損害賠償立法的核心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歷時一年,完成了對全球12部國際公約、35個國家和地區的68部核損害相關法律法規的...
指核電站責任保險和財產保險。隨著核電站工業的迅速發展,核電逐漸成為重要能源之一,人們對核電站潛伏的巨大風險也有了深入了解,核電站保險便應運而生。核電站保險分為責任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部分:(1)責任保險。賠償核事故對公眾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核裂變過程產生的放射物的外泄會給周圍地區的居民和財產帶來核...
核損害賠償義務主體(duty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在核設施、核材料等運輸過程中,以及在核設施正常運行或發生事故時,放射性核素泄漏到周圍環境中,致使受害人健康、財產及其生存環境等權利遭受損害的人。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第三方核責任 第三方核責任(nuclear third party liability)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核損害發生後,由核設施營運人和國家對公眾承擔的賠償責任。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福島事故的經驗表明,在放射性大規模泄漏不可避免地出現後,核損害的賠償工作將會是事故發生後很長一段時間的主要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沒有一個科學設計、提前預演的核損害賠償體系的支持將難以實現。根據核事故及核損害賠償的演變特點,核損害賠償應急制度應針對核損害賠償在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
國際原子能機構於1990年成立核損害責任詞題常設委員會,負責審議核損害責任所有方面的詞題。經審議,常委會一致認為,需對《核損害民事責任1963年維也納公約》進行修訂,同時再簽訂一個關於核損害的補充賠償基金公約,以應付特別嚴重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經過近八年的談判,常委會終於提出了關於修正《核損害民事責任...
當事人在契約內約定的賠償責任; 不由承運人負責而由被保險人賠償的責任; 訴訟費用等。除外責任有: 被保險人的職工在操作過程中人為傷亡的賠償責任; 戰爭、動亂等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的運輸工具、容器及其他財產的核能損害,其財物所有人的賠償責任及核能事故發生後經過十年請求賠償的賠償責任。
核損害賠償權利主體(right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在核設施、核材料等運輸過程中,以及在核設施正常運行或發生事故時,放射性核素泄漏到周圍環境中,致使其健康、財產和生存環境等權利遭受損害的人。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核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核損害賠償訴訟時效(prescrip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自核損害賠償請求人知道有損害或知道負賠償義務的核設施經營人時起,核損害賠償請求有效的時限,超過這一期限核損害賠償勝訴權消失。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加快打造生態文明高地,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一、總則 (一)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國家規定及本辦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二)省人民政府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生態...
隨著核能和平利用的發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核損害及其賠償已經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在核損害責任國際公約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國內的核損害責任制度,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第三方)的利益,促進核工業的健康發展以及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全書共六章分別闡述了損害和核損害的基礎界定、綜述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
核損害賠償抗辨事由 核損害賠償抗辨事由(reason of dispute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核營運人(有時包括核保險人)證明核事故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指受害人過錯。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三)責任集中原則 (四)強制財務保障原則 (五)單一法院管轄原則 第二節核損害補償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 (一)《普賴斯—安德森法案》及其演進 (二)美國現行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 (三)三里島核事故事件 (四)關於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的爭議 二、日本 (一)核損害補償的主要立法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
1.即使核事故可能系經營人的過失或私謀所致,經營人就一艘核動力船舶的任何一次核事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15億法郎為限。這一限額不應包括依據本公約在賠償訴訟中法院判定的利息或費用。2.經營人應以簽發許可證的國家所規定的金額、種類和條件,就其所承擔的核損害賠償責任維持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簽發許可證...
2.我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3.我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僱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如果根據調整勞務契約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許可權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
為順應時代潮流,加強對以人格權利為核心的有關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實現司法公正,維護人格尊嚴,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核保險通常包括核物質損失險和核第三者責任險。核物質損失險主要承保核電站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核輻射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機器設備損壞。核保險概述 由於核損害賠償責任具有特殊性,常規保險市場均不承保此類業務。各核電國家基本都以本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為主體成立核保險共同體(以下簡稱“核共體”)來進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