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險

核保險是保險業為核能工業提供的戰略性保險保障,核保險共同體是由一個國家的多家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共同為核設施及核物質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的共同保險和再保險組織。

核保險通常包括核物質損失險和核第三者責任險。核物質損失險主要承保核電站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核輻射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機器設備損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保險
  • 成立時間:1956年
核保險概述,核保險在核損害民事責任賠償中的主要功能,核保險的附加價值,核保險相對於常規保險的特殊性,

核保險概述

由於核損害賠償責任具有特殊性,常規保險市場均不承保此類業務。各核電國家基本都以本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為主體成立核保險共同體(以下簡稱“核共體”)來進行核保險管理。
核保險是保險業為核能工業提供的戰略性保險保障,核保險共同體是由一個國家的多家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共同為核設施及核物質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的共同保險和再保險組織。核共體與核能事業的發展相伴相生,全球第一家核共體與1956年在美國成立,甚至早於全球第一台商用核電機組,美國核共體於1957年3月為全球第一台商用核電機組簽發了首份核保險單。隨後瑞典、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士、加拿大、荷蘭、日本、韓國等都相繼成立了核共體組織。世界上共有25個核共體組織,承保了全球所有約400多台核電反應堆的保險項目。
中國核共體於1999年9月由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經過15年的發展,集中了國內超過90%的核保險承保能力。中國核共體所開創的同業合作和巨災風險管理的新模式不僅適應了核損害的特性,也給其他巨災風險的保險保障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核保險通常包括核物質損失險和核第三者責任險。核物質損失險主要承保核電站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核輻射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機器設備損壞。核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承保各種民用核設施(包括核電站、核燃料循環中各種核設施及核材料的運輸過程等)運營商(或承運人)的核損害責任。

核保險在核損害民事責任賠償中的主要功能

由於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各國均在核損害賠償法中要求核設施持有法律規定的強制財務保證,核保險具有覆蓋核設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特點,能為核設施提供全面的核損害賠償責任保障。以核電廠為例,核保險可以提供從第一次裝載核燃料直至退役後放射性污染清理完畢,時間跨度接近百年的保險保障和風險管理服務。提供如此長期的核損害賠償責任保障,源自核共體這種特殊組織所具有的長期、穩健的財務狀況和雄厚的償付能力,更重要的是,核共體還具有在核事故情況下提供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支持的現場查勘、定損、理算、賠償的服務能力。
核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承保各種民用核設施(包括核電站、核燃料循環中各種核設施及核材料的運輸過程等)運營商(或承運人)的核損害責任。核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責任主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根本目的是轉移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和保證受害人依法獲得經濟賠償。
在所有擁有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國家,核第三者責任險是以強制保險的形式存在,也是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核運營人是否具有合格運營資質的重要構成。核第三者責任險的這種強制性和重要性一方面源自各國核損害賠償責任法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也和核第三者責任險所具有的高性價比、能提供長期、穩定的財務保障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特點有密切的關聯。
世界上絕大多數有核國家的核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都根據各自國核心損害賠償法的規定購買了足額的核第三者責任保險。我國雖然至今仍未有核損害賠償責任法,但部分核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依據《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年)的相關規定購買了核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核電廠運營商購買了3億元人民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核物質的承運人也根據承運核材料性質的不同購買了1億元或3億元人民幣第三者責任保險,購買了核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核設施及核物質的運輸。我國的核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了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對第三方造成的核損害賠償賠償責任及由於法律訴訟而發生的司法費用。

核保險的附加價值

核保險作為核設施的風險保障形式,以保險人的視角和專長為核設施的風險管理和核損害賠償體系的建立健全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一)風險管理
核保險提供的風險管理有別於WONA、OSART(Operational Safety Review Team運行安全評估)國際核能的同行評估,著重從防災減損,減少經濟損失的角度為運營商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核共體開展的風險檢驗分為國際核共體工程師檢驗(一般按3-5年的周期開展)和國核心共體工程師檢驗(一般每年一次)兩種。核共體的風險管理不局限於某一個國家、某一類堆型、某一個標準或某一種設計,而是更廣泛的分析比較和吸納各種組合下的先進技術實現手段、管理方式。
為貫徹核保險風險的特殊視角,國際核保險共同體體系為風險管理制定了三種導則,分別是《核電廠機械故障預防性評價國際導則》和《核電廠火災消防預防性評價國際導則》、《國際核共體工程檢驗導則(核安全運營和第三者責任)》。上述三種導則為全球核電客戶廣泛接受和認可,是核共體體系進行風險檢驗活動和核電廠開展日常防災減損活動的重要參考檔案。特別是《核共體消防導則》,甚至早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電廠消防導則,是國際原子能機構核電廠消防導則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
(二)核損害賠償處理和管理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在長期的保險業務經營中,招募了大量處理的索賠處理專業人員、涉及社會、經濟、醫療、法律等各個專業領域,積累了關於損害賠償的專業知識的人力、物力資源,建設了遍布全國的實體經營機構和能夠處理大規模人群索賠的電話呼叫系統、電腦登記、處理系統和數位化支付系統等軟硬體平台,保險公司的這些資源將在重大核事故的核損害賠償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核保險相對於常規保險的特殊性

核保險作為核設施運營商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財務手段,對核保險的安全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都有特殊的要求。
中國核共體及為中國核共體提供再保險支持的國際核共體體系所共同提供的核保險,通過一個基於長期互相支持而形成的國際核共體網路,為全球核設施的保險保障構建了一個長期、安全、穩定的保障網路。
國際核共體提供的核保險最終將由全球400多家資質良好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公司都是各國核共體的成員公司,實行連帶賠償責任,任何一家公司的經營失敗都難以影響保險賠付責任的履行。國際核共體這種風險分散機制自1956年第一台商用核電廠投產以來就持續地服務於核能工業,在50多年的保障期間也經歷過三哩島核事故和東海村核事故及數千起保險事故的實戰檢驗,是被長期實踐證明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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