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內容簡介,本書目錄,
基本概況
- 作 者:周學峰著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05-01
- 開 本:16開
- 頁 數:194
- 印刷時間:2017-05-01
- 字 數:154千字
- 裝 幀:平裝
- 語 種:中文
- 版 次:1
- 印 次:1
- I S B N:9787509384985
內容簡介
本文擬研究的主要問題是應如何對災難性損害進行補償,進而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在本文看來,對災難性損害進行補償,不同於一般的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對於普通的民事損害賠償,可以通過侵權法或契約法進行救濟,對此有著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但是,該制度設計是以行為人和受害人的人數都比較少為假設前提的,其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比較簡單,加害行為與受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清晰,損害賠償的金額比較確定,而災難性損害的特點卻與普通民事損害具有明顯的不同,其受害人數眾多,有可能成千上萬,並且,損害的金額亦難以確定,對損害賠償的分配也異常複雜,更為棘手的是,在自然災難性事件中,並不存在加害人,而在人為災難性事件中,雖然存在加害人,但是,加害人往往無力賠償規模如此巨大的損害,並且,有時候,受害人所受損害與加害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往往並不明確,因而,受害人很難通過侵權訴訟獲得足夠的救濟。災難性損害補償,雖可以採用保險的機制,但是,其異於普通的財產保險。因為,在保險學上,對於損失風險的可保性一直有著嚴格的要求,其通常要求具有大量的同質的相互獨立的損失風險存在,只有這樣,保險人才可運用大數法規則準確地計算出損失發生的機率,進而確定保險費率,並能夠有效率地實現風險的轉移與分散,否則,保險機制就容易在運行中出現偏差。而災難性事件的發生次數很好少,一旦發生,則容易在很大的區域內造成大規模的損害,因此,無論是對於損害的發生機率,還是對損害數額的估計,保險人都有可能缺乏足夠的數據,在這種條件下,保險公司無法採用常規的精算方式來對巨災風險進行評估,因此,對於災難性損害承保,保險公司必須嚴格遵循巨災保險而非普通保險的規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償付能力不受災害的危及,才能保障保險機制的持續運行,也才能保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災難發生後真正地得到賠付。正是由於對災難性損害補償無法沿用常規的侵權損害賠償或保險賠付的規則,因而,其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本文寫作的一個主要目的在於,為構建中國的災難性損害補償制度提供研究基礎和針對性建議。
本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自然災害與巨災保險制度研究
第一節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現狀
一、新中國成立後初創期
二、恢復重建期
三、反覆變化期
四、積極試點階段
五、地方巨災保險試點模式
(一)深圳模式
(二)雲南模式
(三)寧波模式
六、單項統一推廣階段
七、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的實踐情況
第二節綜合型巨災保險制度
一、澳大利亞
二、法國
三、冰島
四、挪威
五、西班牙
第三節洪水保險制度
一、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
(一)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的建立
(二)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的特點
(三)強制保險政策及其與聯邦災難救助的關係
二、英國洪水保險
三、丹麥洪水保險
第四節地震保險制度
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
(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二)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
(一)紐西蘭的地震委員會
(二)地震委員會承保的自然災害保險的保險範圍
(三)自然災害保險的投保與賠付保障
三、美國加利福尼州的地震保險制度
(一)加州地震保險局(CEA)成立前的加州地震保險
(二)加州地震保險局(CEA)成立後的加州地震保險
四、土耳其的地震保險制度
五、我國台灣地區的地震保險制度
第五節颶風保險制度
一、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颶風保險
二、美國夏威夷州的颶風保險
第六節巨災保險制度比較研究的啟示
第二章恐怖攻擊損害補償制度研究
第一節特別補償基金機制
一、“9·11賠償基金”建立的背景
二、“9·11賠償基金”的實施方案
(一)目標的設定
(二)獲得賠償的資格標準
(二)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三)索賠與認定的程式
(四)預付賠償金
(五)支付賠償金與獲取代位權
(六)對民事訴權的放棄
三、關於“9·11賠償基金”的爭議
第二節恐怖風險保險制度
一、中國保險業對待恐怖攻擊風險的現狀與問題
二、主要西方國家的恐怖風險保險制度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法國
(四)以色列
(五)其他西方國家
三、恐怖風險保險問題探析與解決路徑的選擇
(一)對恐怖風險保險問題的再認識
(二)關於政府介入恐怖風險保險的爭論與選擇
四、關於建立中國的恐怖風險保險制度的建議
第三節侵權救濟機制
一、侵權訴訟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與國家主權豁免制度相關的問題
三、針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民事救濟立法
四、國外典型案例分析
(一)洛克比空難事件
(二)博伊姆訴古蘭經文獻研究所
五、中國法上的相關問題
第三章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研究
第一節核損害補償責任的基礎理論
一、核損害的概念與特點
(一)核損害的概念
(二)核損害的特點
二、核損害補償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責任限制原則
(三)責任集中原則
(四)強制財務保障原則
(五)單一法院管轄原則
第二節核損害補償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
(一)《普賴斯—安德森法案》及其演進
(二)美國現行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
(三)三里島核事故事件
(四)關於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的爭議
二、日本
(一)核損害補償的主要立法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三)核財務保證制度
(四)對核損害賠償的政府補償機制
(五)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機制
三、法國
四、德國
(一)核損害賠償的主要立法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與限額規定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
(三)責任人的財務保證與責任免除
(四)政府補償責任
五、我國台灣地區
(一)相關界定
(二)責任主體
(三)歸責原則
(四)抗辯事由
(五)責任限制
(六)強制財務保證
(七)國家補償
(八)訴訟時效
(九)損害賠償金的分配
(十)跨境損害賠償
六、印度
七、相關國際公約
(一)概述
(二)巴黎公約體系
(三)維也納公約體系
(四)聯合議定書
(五)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第三節日本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案例研究
一、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概述
二、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機制
(一)和解機制
(二)訴訟機制
(三)政府援助機制
三、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處理中的主要問題
(一)是否構成“特別巨大的自然災害”
(二)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第四節我國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的現狀
一、中國的核電發展現狀
二、我國核損害補償的立法現狀
(一)《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二)國務院的相關《批覆》
(三)當前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我國核責任保險的現狀
結束語
一、災難性損害補償的制度模式
(一)個案處理與常規體制
(二)綜合性補償體制與單項型補償體制
二、我國災難性損害補償體制存在的問題與出路
三、關於建立自然災害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
四、關於建立恐怖風險保險制度的建議
五、關於建立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的建議
六、關於風險分散與融資機制的建議
後記
第一章自然災害與巨災保險制度研究
第一節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現狀
一、新中國成立後初創期
二、恢復重建期
三、反覆變化期
四、積極試點階段
五、地方巨災保險試點模式
(一)深圳模式
(二)雲南模式
(三)寧波模式
六、單項統一推廣階段
七、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的實踐情況
第二節綜合型巨災保險制度
一、澳大利亞
二、法國
三、冰島
四、挪威
五、西班牙
第三節洪水保險制度
一、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
(一)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的建立
(二)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的特點
(三)強制保險政策及其與聯邦災難救助的關係
二、英國洪水保險
三、丹麥洪水保險
第四節地震保險制度
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
(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二)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紐西蘭地震保險制度
(一)紐西蘭的地震委員會
(二)地震委員會承保的自然災害保險的保險範圍
(三)自然災害保險的投保與賠付保障
三、美國加利福尼州的地震保險制度
(一)加州地震保險局(CEA)成立前的加州地震保險
(二)加州地震保險局(CEA)成立後的加州地震保險
四、土耳其的地震保險制度
五、我國台灣地區的地震保險制度
第五節颶風保險制度
一、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颶風保險
二、美國夏威夷州的颶風保險
第六節巨災保險制度比較研究的啟示
第二章恐怖攻擊損害補償制度研究
第一節特別補償基金機制
一、“9·11賠償基金”建立的背景
二、“9·11賠償基金”的實施方案
(一)目標的設定
(二)獲得賠償的資格標準
(二)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三)索賠與認定的程式
(四)預付賠償金
(五)支付賠償金與獲取代位權
(六)對民事訴權的放棄
三、關於“9·11賠償基金”的爭議
第二節恐怖風險保險制度
一、中國保險業對待恐怖攻擊風險的現狀與問題
二、主要西方國家的恐怖風險保險制度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法國
(四)以色列
(五)其他西方國家
三、恐怖風險保險問題探析與解決路徑的選擇
(一)對恐怖風險保險問題的再認識
(二)關於政府介入恐怖風險保險的爭論與選擇
四、關於建立中國的恐怖風險保險制度的建議
第三節侵權救濟機制
一、侵權訴訟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與國家主權豁免制度相關的問題
三、針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民事救濟立法
四、國外典型案例分析
(一)洛克比空難事件
(二)博伊姆訴古蘭經文獻研究所
五、中國法上的相關問題
第三章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研究
第一節核損害補償責任的基礎理論
一、核損害的概念與特點
(一)核損害的概念
(二)核損害的特點
二、核損害補償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責任限制原則
(三)責任集中原則
(四)強制財務保障原則
(五)單一法院管轄原則
第二節核損害補償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
(一)《普賴斯—安德森法案》及其演進
(二)美國現行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
(三)三里島核事故事件
(四)關於核事故損害補償體制的爭議
二、日本
(一)核損害補償的主要立法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三)核財務保證制度
(四)對核損害賠償的政府補償機制
(五)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機制
三、法國
四、德國
(一)核損害賠償的主要立法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與限額規定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
(三)責任人的財務保證與責任免除
(四)政府補償責任
五、我國台灣地區
(一)相關界定
(二)責任主體
(三)歸責原則
(四)抗辯事由
(五)責任限制
(六)強制財務保證
(七)國家補償
(八)訴訟時效
(九)損害賠償金的分配
(十)跨境損害賠償
六、印度
七、相關國際公約
(一)概述
(二)巴黎公約體系
(三)維也納公約體系
(四)聯合議定書
(五)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第三節日本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案例研究
一、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概述
二、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機制
(一)和解機制
(二)訴訟機制
(三)政府援助機制
三、福島核事故損害賠償處理中的主要問題
(一)是否構成“特別巨大的自然災害”
(二)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第四節我國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的現狀
一、中國的核電發展現狀
二、我國核損害補償的立法現狀
(一)《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二)國務院的相關《批覆》
(三)當前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我國核責任保險的現狀
結束語
一、災難性損害補償的制度模式
(一)個案處理與常規體制
(二)綜合性補償體制與單項型補償體制
二、我國災難性損害補償體制存在的問題與出路
三、關於建立自然災害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
四、關於建立恐怖風險保險制度的建議
五、關於建立核事故損害補償制度的建議
六、關於風險分散與融資機制的建議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