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損害賠償權利主體(right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損害賠償權利主體
- 外文名:right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
- 所屬學科:放射醫學與防護
- 公布時間:2014年
核損害賠償權利主體(right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
核損害賠償權利主體(right main body for compensation of nuclear damag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在核設施、核材料等運輸過程中,以及在核設施正常運行或發生...
2.賠償金額巨大 一般民事損害程度較輕微,而從絕對意義上講,核損害是非常嚴重的損害,體現在損害賠償上就是巨額的賠償資金。歷史上2次涉及放射性物質嚴重外泄的民用核設施事故的責任金額都以成百上千億美元計。3.對核電行業的衝擊巨大...
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損害賠償的唯一責任主體。這是核損害賠償唯一責任原則的體現。二是核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核設施營運單位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核損害賠償嚴格責任的體現。定...
唯一責任原則也即法律責任歸結原則,即不問核事故和核損害的實際責任主體,將核損害的賠償責任全部歸集由運營商承擔。運營商一般指的是持有核安全監管部門發行的核設施運行或核活動許可證的法人。唯一責任服務於鼓勵核能工業規範發展和保障...
二、根據本條而可能確定的對任何責任的限制都不包括法院在核損害賠償訴訟中判定的任何利息或費用。三、本公約中提到的美元是一種計算單位,其價值指1963年4月29日美元與黃金的比價,即每一盎司純金合三十五美元。四、第四條第六...
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概述 我國已經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核應急組織體系,該體系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組織科學、嚴密,但該體系偏重於核安全層面的核應急,對核事故後的損害賠償體系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福島事故的經驗表明,在放射性大規模泄漏不...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中國家補償責任的理論基礎:國家保證論 一、國家對其行為的擔保 二、國家對受害人的救濟保證 第三節 核損害賠償中國家補償責任的履行 一、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條件 二、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主體 三、國家補償責任履...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主要條件 責任主體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兩種債權 限制性 ...
第二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賠償範圍 一、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 二、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 三、交通事故中的“同命同價”問題 第三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二、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
核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責任主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根本目的是轉移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和保證受害人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在所有擁有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國家,核第三者責任險是以強制保險的形式存在,也是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核運營人是否具有合格...
一、船舶油污損害的責任形式 二、船舶油污的危害性 三、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的無過錯責任 四、無過錯責任的確立 第三節船舶油污責任的主體 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三、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權)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時,如何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第十八條 (確認賠償權利主體)第十九條 (計算侵害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