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7年06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7年06月30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6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核工業管理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7年06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7年06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家原子能機構:現對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批覆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營運...
國家核安全局、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的批覆》(國函[1986]44號),2007年《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國函[2007]64號),兩次批覆的主要內容與《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大致相同,即營運者應當對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事老師功夫耳畔從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雖然至今仍未有核損害賠償責任法,但部分核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依據《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年)的相關規定購買了核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核電廠運營商購買了3億元人民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核物質的承運人也根據承運核材料性質的不同購買了1億元或3億元人民幣第三者責任保險,購買了核第...
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給核工業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的批覆 (1986年3月29日發布國函〔1986〕44號)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7年6月30日發布國函〔2007〕64號)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香港適用《巴黎公約》的回函 (2000年11月22日)台灣地區“核子損害賠償法”(...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6.30) 5.海洋湖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節錄)(2013.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錄)(1992.11.7)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節錄)(2014.7.29修訂)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節錄)(2006.9.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7年6月30日) (二)航空事故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016年11月7日)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2006年2月28日)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7]64號2007年6月30日)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0號2007年7月1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2009年1月24日)……第三部分 中國核電相關部門規章 第四部分 中國核電相關地方性法律檔案 第五部分 ...
七、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10.26修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12.13修正)八、其他損害賠償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7.29修訂)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節錄)(2007.7.31)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6.30)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試行辦法(1993.4.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 /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了加強對核事故預防和救援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制定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國家核事故應急委員會由現有的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適當擴充組成,實行“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1999年1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9年6月18日公布法釋[1999]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
“(十五)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十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十七)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26)(59)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06-8-24)(60)(3)交通行政管理 [司法檔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與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如何適用問題的復函(1997-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6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87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19 工傷保險條例/146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80 相關法/196 一、綜合/196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33 三、醫療損害責任/264.四、工傷事故責任/282 五、學生傷害...
江蘇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61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問責。同時,江蘇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問題的44名企業和中介機構人員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倪成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
關於吐哈油田天然氣、鄯—烏管線輸氣費、淨化費定價問題的批覆 計價管[1996]2454號 國家計委 26 關於加強電氣化鐵路諧波治理工作的通知 電安生[1997]115號 電力工業部 27 關於發布《電力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電安生[1997]132號 電力工業部 28 關於頒發《核事故應急狀態下保障供電規定》(試行)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分家獨自生活的被贍養人致人損害時不能由贍養人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0.2.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 (2004.11.11)二、一般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3.16)司法解釋及檔案 最高...
我國雖然至今仍未有核損害賠償責任法,但部分核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依據《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年)的相關規定購買了核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核電廠運營商購買了3億元人民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核物質的承運人也根據承運核材料性質的不同購買了1億元或3億元人民幣第三者責任保險,購買了核第...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6.30)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節錄)(2013.4.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0.26)【實用圖表】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傷殘評定流程圖 八、民事訴訟程式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8.3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2007.6.30)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3.25)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辦法(2013.12.30)八、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2013.10.6)關於在化解產能嚴重...
(四)發現問題的,現場要求整改。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形成報告,建立檔案。第七十三條 對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從事核安全活動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第七十四條 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
二、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覆 56 三、國務院對國家核安全局關於核電廠“選址、設計、運行、質量保證”四個安全規定的批覆 58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的頒布 63 五、中國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的發布 64 六、《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頒布 65 第三節 核電工業管理...
3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於統一2024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告》,明確從2024年7月起,凡在本市參保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的月繳費基數上限為35283元,下限為6821元 。法律問題 ...
2011年3月日本福島核事故後,進一步保障核安全與防治放射性污染任務更加艱巨和緊迫,相關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目前,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形勢不容樂觀。我國核電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並存的局面給安全管理帶來一定難度,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仍需進一步提高。鈾礦冶開發過程中環境問...
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 (1994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3號發布)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 (1994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附:國務院關於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有關 問題的批覆 (1994年11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集市...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
(二)負責較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市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生態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