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5〕10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5〕10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監管執法責任
(一)強化政府監管執法領導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對監管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及時協調解決監管執法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農(林)場等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權機構進行查處。
(二)落實部門監管執法直接責任。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15〕82號)要求,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責任制,建立並完善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健全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權力和責任清單,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許可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釐清安全監管執法職責邊界,合理劃分監管執法事權,通過依法委託和授權擴大下級機關安全監管執法許可權,統籌做好本系統安全監管執法計畫、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做好分級監管執法的銜接工作,全面正確履行法律授權、上級委託或下放的監管執法職責。
(三)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措施,督促企業積極開展隱患自查自改月報工作制度,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法定職責。
二、全面推行計畫執法
(四)科學編制監管執法計畫。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牽頭組織編制年度監管執法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同時報同級安委辦備查。監管執法計畫要按照“分層級、分類別、全對接”的要求,明確各級監管機構的監管執法對象、時間、內容、方法、頻次和措施,責任分解到崗到人。不同風險類型的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執法。
(五)嚴格執行監管執法計畫。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計畫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管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全面推行痕跡化監管,做到監督執法有跡可尋、工作情況有據可查。年度監管執法計畫落實情況,作為事前問責、事故追責的依據。
(六)建立“雙隨機”監管執法制度。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在全面推行計畫監管執法的同時,建立對企業和下級部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採取“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法開展執法檢查,確保執法效果。
(七)開展集中執法行動。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在本監管系統內部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問題調集力量集中執法,攻堅克難,形成震懾。
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八)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嚴厲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始終保持嚴管重罰高壓態勢。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製度,堅決做到不執人情法,不辦關係案。
(九)嚴格依法執行到位。執法檢查必須依法下達文書,嚴格執行現場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嚴禁以工作檢查代替監管執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處罰。拒不接受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嚴格按照涉嫌安全生產刑事案件追訴標準,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
四、規範監管執法行為
(十一)規範執法主體。除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安全生產法》執行主體應具備行政執法機關資格。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依法以本行政機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決定。被委託的行政機關應當以委託機關名義開展監管執法活動。執法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方可從事執法活動。
(十二)規範執法行為。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核制度和聽證制度,確保案件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全面推行文明執法,規範執法程式、執法用語、執法著裝、執法文書和自由裁量,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從2016年起,實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書網上公示。
五、加強監管執法監督
(十三)強化內部監督。加大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納入對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範圍,政府法制部門、上級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指導監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內設法制機構要對本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下級機關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
(十四)強化外部監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及時發布監管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等,監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推進“陽光執法”。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機制,發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和網路平台作用,鼓勵民眾舉報監督執法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新聞媒體監督機制,及時曝光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及監管執法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
(十五)嚴格責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原則,將認真開展計畫執法作為各級各部門盡職免責的重要依據。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既嚴格追究黨政幹部、監管執法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又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形成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正確導向。
六、增強監管執法合力
(十六)落實領導幹部帶隊檢查制度。按照《中共株洲市委辦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通知》(株辦〔2014〕30號)要求,突出對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履職情況的檢查,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
(十七)發揮規劃引導作用。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城鄉發展規劃相銜接。發改、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城市用地規劃、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開採許可中,應依法嚴格審查周邊安全距離,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
(十八)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界定部門之間、部門層級之間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邊界,防止互相推諉,消除監管盲區。同級部門之間、部門層級之間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增強執法合力。落實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格線化實名負責制度,建立政府組織領導、工商部門為主、許可審批部門協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機制,形成“查無打非”合力。
(十九)加快執法信息化建設。加快建設市、縣及同級部門之間互聯互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動態監控、監管執法、應急救援系統,完善預警預測研判機制,實現安全監管信息化、智慧型化。對危害大、難以排查治理的電氣安全隱患等,積極運用先進的電氣安全動態監控等系統,實現人防向技防轉變,變事後補救為事先預防。推廣運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軟體,歸集各級各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實現執法信息共享。
(二十)建立誠信約束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實現誠信信息共享交換,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2016年底前建成全市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前實現全國聯網和公眾查詢。
七、加強監管執法保障
(二十一)最佳化執法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性,強化監管執法意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加強安全生產。要推動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法規,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全面清理廢除與依法治安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無禁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最佳化環境、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園區管理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定障礙。
(二十二)健全執法機構。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並將其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理順體制機制,落實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明確監管執法人員。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農(林)場等要按規定確保全全生產監管機構(含依法授權的事業單位)、人員、經費、裝備“四落實”。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安全生產協管員。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及各類產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二十三)強化經費保障。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市、縣、鄉三級監管執法機構標準化建設目標,配備工作必須的辦公設施、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移動執法終端、現場監督檢測設備等執法裝備。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5號)有關規定,落實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執法人員崗位津貼。各級安監部門要爭取和用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快推進執法機構執法支撐能力建設。
(二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最佳化隊伍結構,3年內市、縣安監機構專業監管執法人員應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新進人員實行“凡進必考、擇優錄取”,上崗前須接受不少於30天的崗前執法資格培訓。在崗人員每年須接受不少於3天的專業培訓,每3年須接受不少於10天的業務知識更新輪訓。建立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加強思想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培養造就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忠誠履職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
八、落實目標考核機制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出台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監管責任,確保全全生產監管執法各項任務嚴格落實到位。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二十六)強化目標考核。嚴格執行《中共株洲市委辦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株辦〔2013〕14號)、《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季度考核辦法的通知》(株政辦函〔2013〕8號)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14〕27號)等檔案的規定,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履職情況作為各級各部門季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其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中占比不少於30分,將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經費、裝備“四落實”納入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要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及時通報考核結果,嚴格兌現獎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和單位開展監管執法情況進行考核評議。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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