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林芝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縣級。

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區黨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市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內設機構

林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防辦)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西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林芝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縣級。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區黨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市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劃,研究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的重大政策建議,強化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範的制定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保障性住房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參照自治區住房建設和改革制度,擬訂住房政策。根據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做好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四)負責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發布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租賃、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服務管理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六)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擬訂本市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竣工驗收備案。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抗震、防雷設計審查等強制性標準實施管理工作。
(七)負責指導城市建設。負責組織開展城市(鎮)總體設計、區域設計和專項設計以及建築設計工作。指導全市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設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藏式傳統建築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
(八)負責指導村鎮建設。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鎮生態環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鄉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加強鄉村建築風貌引導。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
(九)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住建領域防災減災的綜合管理。組織或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推進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市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擬訂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略)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略)
(十四)負責行業人才工作。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行業區域合作與交流。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和林芝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進一步強化行業規劃、發展、管理職責,強化行業人居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職責,強化科技進步、綠色建築和行業地方標準管理職責。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最大限度縮小審批和行政許可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宣傳、信訪、保密、檔案、綜治、群團、政務公開、簡政放權、會務、後勤保障、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
(二)政工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黨建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承擔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工作。指導並監督實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計畫編制上報、前期項目評審、統計、審核。負責市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維修、租金歸集、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住房管理制度。協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組織實施安居工程。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職責。
(四)城鄉建設與管理科。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參與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資金投資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工藝技術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藏式傳統建築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參與城市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儲備、研究、申報、建設管理、資料備案存檔管理。負責政府資金投入的非經營性項目的計畫、儲備、研究、申報、建設管理、資料備案存檔管理。組織制定和完善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細則。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房屋建築項目建設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投資、上報立項、工程驗收、決算審批。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維護、拆除和相關科研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村鎮生態環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村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加強鄉村建築風貌引導。指導農牧區住房建設、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鄉(鎮)村(莊)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有關工作。
(五)建築市場監管科。貫徹自治區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企業、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鄉設計規劃編制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核和動態核查工作。負責建設類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指導規範本市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的執行。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製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和監督本市有形建築市場。負責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審查。負責對招標人辦理招標的或委託代理招標的進行招標資格審查。負責對擬招標的項目進行資料審查、備案,發布招標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的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備案。負責建設工程消防、抗震、防雷設計審查等強制性標準實施管理工作。
(六)科技節能和設計標準定額科。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綠色建築、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和人防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工程定額測定及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組織地方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發布和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城市設計監督管理,組織城市(鎮)總體設計、區域設計和專項設計。負責建築風貌管理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新型建材產品的引進、開發、認定與推廣。
(七)指揮通信科。(略)
(八)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負責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審批;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承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市公有房屋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等公有房屋的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承辦對市直各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的拆除、維修改造的初審工作;負責市直各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等公有房屋的建設、登記、使用和備案工作;負責對市直各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等公有房屋建設、維修改造及拆除等相關資料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全市各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等公有房屋的普查、登記建檔以及房屋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對全市各單位辦公樓和業務用房等公有房屋的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房地產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制定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全面落實自治區房地產市場監督和穩定房價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地產開發、銷售、租賃、中介、物業服務等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工作。負責房地產業從業企業準入、清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負責商品房契約備案、房屋交易確認、房產查詢、房屋租賃備案等工作。負責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商品房房屋交易的行業統計分析,確保房地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運行正常。負責協助或調處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配合紀檢監察、公檢法等部門關於房地產案件糾紛的協查工作。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科。貫徹落實自治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核發。負責推行提高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優質工程的審核推薦工作。指導協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和行業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建設方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對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抽查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建築工程質量行為。負責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質量。負責定期對本市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負責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結合城鎮建設的需要,依法監督和檢查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負責對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的收、管、用和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補建(補償)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並指導、監督平時服務。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定額管理、質量監督和維護管理。貫徹執行建築工程抗震救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性規範,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局長:達瓦次仁
局長:(空缺)
副局長:索南努布
副局長:董寧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鏡伊
黨組成員、副局長:袁東
黨組成員、高級工程師:何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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