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相關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旗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旗城鄉規劃建設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主管城市環衛、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及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受旗人民政府委託組織編制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並按法定程式報批;負責協助指導蘇木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域村鎮體系規劃、蘇木鎮總體規劃、鎮區控規和村莊規劃,並負責審查工作;負責協助指導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組織編制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負責初審工作。協助指導各蘇木鎮、開發區、園區等特定地區規劃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參與旗域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基礎設施規劃方案的擬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旗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組織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工作;負責推進規劃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成果;參與規劃設計、規劃成果的招投標工作。
(六)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驗線,市政工程及其他隱蔽工程覆土前的測驗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驗收工作,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督促、收繳各類城建檔案,並對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七)負責全旗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的資質和市場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術成果交流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一般信訪案件的調解和處理。
(八)組織城鄉規劃數據勘測等工作;負責地理信息收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建檔案;
(九)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旗建築市場活動,規範參建單位行為,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分包;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資質審查管理;負責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初審、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初審、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初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初審、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部分三級建築業企業總承包、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初審;負責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備案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建設行業強制性標準。
(十)負責組織和實施城市道路、雨污排水管道、園林綠化、環衛等市政工程。
(十一)負責全旗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全旗供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負責市政公用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許可管理;負責城建檔案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燃氣企業行政許可;負責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十二)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和執行建築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負責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推廣應運;做好牆改專項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十三)綜合管理全旗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四)主管全旗人防工作。組織實施人防工程建設,落實開展城鎮新建民用建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抓好城鎮居民的防空教育培訓和初級中學人民防空知識的普及,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負責全旗人防工程及設施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收取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規費。
(十六)負責村鎮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抓好小城鎮試點工作。
(十七)負責旗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達拉特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2個內設機構,4個二級單位:
(一)綜合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機關行政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管理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會議文電、機要保密、信息發布、應急處理、文書業務檔案管理、後勤保障、協調政務公開等工作。
(2)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人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職稱管理、教育培訓、出國(境)審核報批及離退休人員等工作。負責制定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年度計畫和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3)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建設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訪綜治、重要工作事項督查督辦等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旗行業法治建設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依法開展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旗級人民防空行政處罰工作。參與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組織協調、配合多部門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4)負責綜合管理旗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和內部審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年度預決算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等工作。負責旗本級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旗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建築市場管理股(行政審批室)
(5)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按規定參與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審批事項公開和“放管服”相關工作。
(6)組織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房屋徵收補償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籌集、分配、下達各級各類住房保障資金。指導旗級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工作。承擔房屋徵收年度計畫統計工作。指導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和資金監管等工作,協調重大項目的徵收補償工作。
(7)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屋預銷售、房屋租賃、樓盤表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商品房預售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市場檢測分析工作。負責房屋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全旗房地產中介行業監督和管理。承擔房地產中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全旗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工作。管理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8)擬訂房地產開發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和資金運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行業統計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9)擬訂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物業管理髮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確定物業經營的收費標準。指導實施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編制全旗老舊小區改造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實施物業管理誠信體系建設,擬訂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
(1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項標準及規範。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12)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標管理等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築裝修裝飾、室內裝飾等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和檢測試驗從業人員的管理。承擔建築業企業、中介企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牽頭督查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負責建築工人工資發放監管工作。
(13)指導監督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行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按規定負責旗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負責建築工程和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檢測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檢查。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負責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相關工作。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及其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對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四)城鄉建設管理股
(14)研究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及年度統計和項目進度調度工作。指導並管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市道路橋樑、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指導環衛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工作。研究擬訂園林綠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指導城鎮園林綠化活動。擬訂園林綠化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苗木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指導、組織城市園林綠化研究工作。
(15)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給排水、地下綜合管廊、道路橋樑管理工作及城鎮燃氣、供熱、公共照明、環衛設施的運行管理。指導實施垃圾分類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和城鎮供熱、燃氣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16)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職權範圍內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配合指導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17)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政策及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綠色建築發展。指導綠色建材、建築領域可再生能源推廣套用及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工作。負責綠色建築、建材標識評價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認證相關工作和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等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行業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建築、建材綠色標識評價工作。
(五)人防股
(18)組織編制旗本級人民防空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落實人民防空戰備制度。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民眾防空組織,實編、實組、實訓人防專業隊。配合有關部門執行應急支援任務。擬訂疏散基地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負責人民防空戰備數據工程、“人防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跨區域支援行動演練。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路平台為平時應急救援服務。
(19)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規劃、方案和目錄。擬訂實施重要目標防護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重要目標單位編制防護預案、開展防護行動和防護專業隊伍訓練演練。開展重要目標普查,建立重要目標資料庫。
(20)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開展、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平戰轉換、綜合開發利用和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旗本級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監督防空地下室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落實人民防空要求。負責收繳、監督管理旗本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人防設施平時使用費。負責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人防工程竣工認可檔案備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審批,人防工程範圍內採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築和埋設地下管線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築物許可,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