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烏拉特中旗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烏拉特中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局長是汪忠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中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烏拉特中旗海流圖鎮鴻雁大街南、教育路東
- 現任領導:汪忠東(局長)
- 所屬部門: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負責規範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城建檔案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和實施辦法,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保障性住房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市和旗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監督管理全旗範圍內的拆遷改造工作。
(四)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組織實施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配合房屋登記工作。
(五)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定額並監督實施。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擬訂規範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全旗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項目基本程式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組織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引導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工程原材料檢測試驗。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八)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鎮供熱、供氣、排水、公共運輸、城市防洪等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政策和制度。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跨部門、跨領域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一)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
(十二)指導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擬訂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三)承擔規範人民防空建設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並組織實施。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按許可權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等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人民防空訓練演習。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指導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戰備值班、人防指揮所運行管理。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十四)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指導、監督城鎮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工程。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建築市場監管股。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規範建築市場、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建設標準、工程造價、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監督管理。督辦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式,負責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組織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承擔審查招標單位、招標代理公司資質、招標檔案及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過程的責任。調解招投標活動中的糾紛,否決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負責核發中標通知書。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監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組織編制、審核上報全旗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全旗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房屋徵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預銷售、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測繪面積審核、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規定。按許可權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管理工作。管理全旗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指導監督城市管理執法並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
(三)工程質量監管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和資質及有關人員的資格。對工程實體質量、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檔案資料、混凝土預製構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材料檢測試驗單位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負責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四)工程安全監管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工程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施工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監督管理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城市建設管理股。指導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全旗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城市管理相應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全旗城鎮地下綜合管廊、道路、橋樑、廣場、人行道硬化、排污設施、公共照明、停車場、公共廁所及城鎮燃氣、供熱、垃圾、市容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和安全運行工作。負責城鎮水務監管職責,負責全旗城鎮水務工作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編制城鎮水務規劃,出台供水、排水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城鎮供排水應急管理體系,對城鎮水務建設和運行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對供水、污水水質進行抽檢。
(六)村鎮建設管理股。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全旗各蘇木鎮(場)、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七)建築節能與科技股。負責推廣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推廣綠色建材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並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合理使用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八)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並組織實施。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按許可權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等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人民防空訓練演習。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指導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戰備值班、人防指揮所運行管理。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人員編制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兼任旗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