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所有權(forestland ownership)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地所有權
- 外文名:forestland ownership
- 所屬學科:林學
- 公布時間:2016年
林地所有權(forestland ownership)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
林地所有權 林地所有權(forestland ownership)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定義 林地所有者對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處 《林學名詞》第二版。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
林地所有權權利人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在我國農村,林地資源集體所有。實際上,林地所有權有的村莊是在村集體,有的是在組集體。關於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認知,認為在...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的辦法。2022年 11月 8日,自然資源部公布《自然資源部關於第四批廢止的部門...
《青海省林地、林權管理辦法》是1992年10月4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法規。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林權管理,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實施〈...
本條例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
需要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權證。第十條 郊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核發林權證的具體工作。核發林權證應當具備下列...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林業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
需要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權證。第十條 郊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核發林權證的具體工作。核發林權證應當具備下列...
森林地租 森林地租(forest rent)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定義 依靠林地所有權而攫取林農剩餘勞動的產物。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體現了不同的生產關係。出處 《林學名詞》第二版。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林權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集體林權制,即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它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
本條例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第三條林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依法登記的林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第四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縣級以上...
(五)國營、集體單位或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營造的森林、林木,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契約另有規定的,按承包契約規定確定林權。使用的林地所有權不變。(六)單位、個人相互之間各種形式聯合營造的森林、林木歸聯營者共有。
第十一條 在鄉、鎮範圍內,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在區、縣範圍內,涉及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鄉、鎮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
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轉讓的管理工作。國有森林資源的轉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管理。縣...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屬國家所有;(二)集體所有的林地,在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不宜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實產權...
第十一條在鄉、鎮範圍內,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在區、縣範圍內,涉及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鄉、鎮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區...
第六條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第八條 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第八條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基礎上,由本集體經濟...
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各地要建立林權流轉等林業要素市場...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第八條 自治縣境內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權屬:(一)國有林場、牧場、農場、漁場以及其他未劃歸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歸...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
(五)承包國家、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培育的林木歸承包者所有,但承包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六)義務植樹所種植的林木,歸林地所有權者所有,有協定的依照協定約定。第十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自治縣不...
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創新自留山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對新造林地要依法確權登記頒證。(五)加強林權權益保護。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經依法登記取得的林權承包經營權;(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可用於抵押的其他林權。第六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一)林地所有權;(二)特殊保護地區的公益林:1﹒國防林、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第八條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