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在1998.05.0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04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在1998.05.0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在1998.05.0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
第十二條 林地權屬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第三章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條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對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有關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經濟糾紛。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
第八條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凡權屬清楚的,都予以承認;權屬有爭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由人民法院裁決。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三十一條 國有林場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山林權屬爭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內從事...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所轄村組集體之間、個人之間及個人與村組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十條 自治縣將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公益林、商品林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劃分、...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設立、籌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
十七、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十條修改為:“鄉(鎮)集體或者個體在其他集體所有或者個人使用的林地上採礦,須執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並徵得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簽訂契約,支付林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資本包括工業企業資本、商業資本以及社會其他資金。第四條 堅持林地林用原則,林權流轉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質和林地保護等級,流轉後的林地、林木應嚴格依法開發利用。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三)無權屬爭議;(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誌與實地相符合。第十二條 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
3.林業部發布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商品林管理,包括商品林林地和林木的管理。第三條 商品林經營堅持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市場配置、規範流轉、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凡在本市境內從事商品林營造、經營、採伐銷售或辦理相關業務的單位、個人均需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
第一條為了依法處理山林土地權屬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山林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習水縣人民政府應訴...
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權屬及糾紛處理 第四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範圍為準)、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地方...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