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權屬爭議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有關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經濟糾紛。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森林資源清査,指導有關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怡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的檢疫;負責匯總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負責對違反森林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林業公、檢、法機關負責對違反森林法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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