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松谿縣住建局現有19個單位,其中行政編制單位1個、事業編制單位14個(其中參公單位1個),企業4個;局機關內設黨政辦(監察室)、計財股(會計核算中心)、規劃股、城建股、建工股(安全站)5個職能股室。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190人,其中局機關工作人員25人,事業單位82人、企業單位83人。現有科級領導幹部9人,內設行政領導一正兩副、黨委、紀委婚嬸書記各一名,股級幹部40人。住建局黨委有12個黨支部,共有黨員146名(其中:女黨員30名),其中:在崗黨員94名、下崗黨員18名,住建局系統現有退休幹部職工40人(其中黨員24名)。
14個事業單位中,城鄉綜合執法局、環境衛生管理所、新型材料和散裝水泥辦為全額拔款單位,園林管理所、湛盧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為差額艱廈她拔款單位,房地產管理所、房地產交易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建設工程造價站、村鎮建設管理站、規劃設計室、房屋徵收辦、建築設計院、城建開發公司為自收自支單位。4個企業分別是自來水公司、城投公司、建材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
內設機構
根據住建局職責,縣住建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機關黨政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方稿和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信息、信訪和接待及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物資、房產和保衛、保密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和承辦直屬單位人事調配工作;組織機關開展效能建設活動。負責黨務、紀檢日常工作。
監督室(為縣監察局派駐機構,與兵匪烏局紀委合署辦公,掛靠黨政辦),受縣監察機關委託行使《行政監察法》,賦予的相關職能。人員任免按南紀(2002)28號檔案執行。
(二)、計畫財務股
統一平衡編制上報全縣城市建設恥樂狼捆基建投資和城市建設維護費、村鎮規劃事業費,負責各項經費的財會和會計核算;歸口管理行業計畫,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全縣建設系統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負責系統內審、勞資工作,負責落實督促應上繳的管理費收支工作;協助有關所(室)對全縣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辦理立項申報工作;負責對局內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以及抓好系統內財會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等工作。
(三)、城鄉規劃管理股
1、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和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
2、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開發區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
3、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編制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報批工作。
4、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埋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築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一書兩證”。
5、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和城市測繪科技成果套用工作,編制年度城市規劃和測繪計畫。
6、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四)、城市建設綜合股
組織協調全縣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畫和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實施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榜艱格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城建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水節水、供熱、公共客運、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及城市管線工程建設、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備立淋殃組織實施經濟適用房建設和住房解困工作;負責有關城建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負責石油液化氣行業管理工作。
(五)、工程建設管理股(安全管理股)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程式的規範和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縣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工作;負責城鎮住宅施工圖審批;會同計畫局研究灑重灑提出縣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組織基本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協調解決建設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備;負責施工許可審批、工程質量監督,參與建設行業縣管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管理建設監理工作,負責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資質的審查與管理。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年審及統計上報工作。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管理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工程報建工作;負責業主發包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市場,對勘察設計實行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及改革方案;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工程公司的資格審查和管理;管理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參與全縣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質量檢查;負責建設項目、重要紀念性建築、高層建築及大中型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概算調整工作。負責化學建材、智慧型化系統工程、建築節能、建設“五新”技術的市場準入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科技服務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科技成果評審、管理、評獎及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負責建設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信息網路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二)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開發區規劃。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三)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四)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築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和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選址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六)負責協調全縣基本建設實施全過程中的各方面關係,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工程建設造價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和大中型項目及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
(七)管理全縣城市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公用事業(供水節水、市政設施、公交客運)、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主管全縣城鎮房地產(二、三級)交易市場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房屋拆遷、房地產產權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住房制度的改革。
(九)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和村鎮公用設施、村鎮容貌、環境衛生及園林綠化工作,編制推廣農房通用圖,組織村城鎮建設試點,推行村鎮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指導各鄉(鎮)村鎮建設工作。
(十)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勘察設計諮詢、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及城市建設,負責建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資質的審核與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驗、施工許可證發放。
(十一)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行為;指導和管理全縣有形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全縣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組織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編制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報批工作。
4、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埋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築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一書兩證”。
5、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和城市測繪科技成果套用工作,編制年度城市規劃和測繪計畫。
6、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四)、城市建設綜合股
組織協調全縣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畫和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實施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城建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水節水、供熱、公共客運、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及城市管線工程建設、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組織實施經濟適用房建設和住房解困工作;負責有關城建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負責石油液化氣行業管理工作。
(五)、工程建設管理股(安全管理股)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程式的規範和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縣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工作;負責城鎮住宅施工圖審批;會同計畫局研究提出縣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組織基本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協調解決建設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備;負責施工許可審批、工程質量監督,參與建設行業縣管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管理建設監理工作,負責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資質的審查與管理。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年審及統計上報工作。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管理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工程報建工作;負責業主發包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市場,對勘察設計實行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及改革方案;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工程公司的資格審查和管理;管理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參與全縣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質量檢查;負責建設項目、重要紀念性建築、高層建築及大中型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概算調整工作。負責化學建材、智慧型化系統工程、建築節能、建設“五新”技術的市場準入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科技服務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科技成果評審、管理、評獎及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負責建設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信息網路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二)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開發區規劃。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三)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四)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築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和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選址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六)負責協調全縣基本建設實施全過程中的各方面關係,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工程建設造價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和大中型項目及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
(七)管理全縣城市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公用事業(供水節水、市政設施、公交客運)、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主管全縣城鎮房地產(二、三級)交易市場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房屋拆遷、房地產產權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住房制度的改革。
(九)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和村鎮公用設施、村鎮容貌、環境衛生及園林綠化工作,編制推廣農房通用圖,組織村城鎮建設試點,推行村鎮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指導各鄉(鎮)村鎮建設工作。
(十)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勘察設計諮詢、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及城市建設,負責建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資質的審核與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驗、施工許可證發放。
(十一)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行為;指導和管理全縣有形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全縣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組織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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