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文化藝術、體育、旅遊、廣播電視、文物保護髮展工作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領導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及旅遊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體育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融合發展。
(三)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查處文化演出、網咖及網路文化經營、動漫及電子遊戲、文物經營、藝術培訓、文藝展覽、旅遊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設立電台、電視台、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等違法行為;查處報刊圖書、音響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等違法違規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發行中的盜版侵權行為等違法經營活動,承擔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
(四)管理全縣重大文體活動,統籌協調全縣文化旅遊博覽活動和相關節會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文化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全縣文化旅遊產業、體育事業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推廣,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轄區全域旅遊。
(五)承擔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爭取和引進文化廣播電視建設項目,指導、監管全縣文化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全縣文化產業基地和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促進全縣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
(六)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執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執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建設,指導和管理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全縣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運動員等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工作,高危體育項目開展的許可審批。
(七)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縣性體育競賽、指導業餘體校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轄區內承辦或舉辦的重大體育比賽,指導參加省、州級以上綜合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和全縣體育訓練工作。
(八)負責全縣公共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體育、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全縣基本公共文化、體育、旅遊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促進多元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九)指導、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十)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負責全縣體育彩票銷售點監督管理,促進全縣文化產業、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二)指導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發展,對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
(十三)指導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查處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休閒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四)指導、管理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縣大型文化、體育和旅遊對外交流活動。
(十五)負責轄區的文物管理。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將縣有線電視台職能職責調整到縣融媒體中心。
2.將原縣文化廣播影視局的新聞出版和電影管理職責調整到縣委宣傳部。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股)。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股室及局屬單位的工作;督促、督辦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制定落實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息、計生等工作;統籌管理經費;起草局重要檔案、計畫、報告;辦理幹部職工的調配、任免和考評、獎懲工作;負責全系統紀檢、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勞資、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財產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制定承擔全縣文化、文物研究規劃和文化、文物景點的開發、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文化、文物遺產的蒐集、徵集、鑑定和保護;負責發掘、審查、推薦、申報各級重點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對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實施監管。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及行政執法證件的申辦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黨的建設、各項主題活動方案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報表、材料的匯總申報;承擔全縣文化市場和體育行業的綜合協調和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出版、文物、音像、娛樂市場及體育事業的規劃和發展;負責對全縣文化、音像、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娛樂市場的監管和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報批;負責高危體育項目開展許可審批;負責健身站點的申報審批工作。根據國家文化市場和體育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文化市場和體育行業管理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集中行動”、“專項治理”方案;安排、部署、協調、督導全縣文化市場和體育行業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體育工作,擬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等級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的註冊和業務培訓管理工作;承辦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工作、管理和業務指導;承擔競技項目布局、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配合教育、衛生、民政、農業、工會、婦聯、共青團等部門推進體育社會化,指導和督促全縣民眾體育活動的開展;承擔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市場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投訴。
(二)旅遊管理股。負責國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宣傳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形象的宣傳、策劃、推廣;組織開展縣內重點旅遊景區(點)、旅行社、賓館飯店、旅遊商品、旅遊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縣內旅遊節會及各類旅遊宣傳推廣活動;負責區域旅遊合作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圖冊、光碟等多媒體信息資料,建立全縣多媒體資料庫;負責各類外宣稿件的審核;負責國內外新聞媒體的聯絡和各類宣傳品的製作、發放;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旅遊業發展規劃;承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負責縣內重點旅遊景區(點)、旅遊商品、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負責全縣旅遊項目庫建設;負責旅遊項目的申報、實施監督及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全縣旅遊發展基金和專項資金的申報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景區(點)質量評定、覆核工作;承擔旅遊企業財務年報的網上填報工作;負責項目管理系統、景區管理系統網上填報工作;負責全縣星級飯店、旅行社、星級農家樂、導遊人員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的申報、審批及覆核工作;負責旅行社的審核上報、年檢及導遊IC卡年審工作;負責鄉村旅遊工作;負責旅遊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及質量振興工作;負責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負責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全縣旅遊信息的採集報送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全縣假日旅遊信息預測及上報工作;負責全縣旅遊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承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案的相關工作。
(三)體育管理股。負責協調、組織全縣綜合性體育運動會和各單項運動會賽事工作,負責全縣青少年運動員參加體育競賽的資格審核和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運動項目裁判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和協調全縣教練員、運動員及業務幹部的業務培訓、學歷教育、檔案工作;負責申辦上級各項體育競賽;負責管理體育運動學校及全縣體育訓練工作、體育科技工作,協調和監督業餘體校、業餘訓練點的日常訓練工作。負責全縣民眾體育鍛鍊思想建設,提高廣大民眾的健身意識和身體素質。負責全縣體育產業發展的開發和指導;發掘整理傳統體育及推介、宣傳、招商引資等服務工作。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實施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體育產業項目的評審、申報,並做好跟蹤服務工作;承擔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合理規範銷售點的布局設點,開發體育無形資產,培育管理體育消費市場。
(四)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體育、旅遊及文物保護政策和法制建設的指導、研究、擬定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標準和程式、執法文書和執法統計規範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加強對出版物市場、網際網路服務市場和計算機軟體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負責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查處盜版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掃黑除惡”有關工作任務;對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和安全進行行業監管。組織查處和承辦全縣性文化、體育、旅遊市場重大案件;負責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的監督實施。監督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市場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負責全縣旅遊市場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查處旅遊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負責聯合執法的牽頭工作;負責受理旅遊投訴、舉報,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人員編制
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核定行政編制7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