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

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1993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1993年10月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
  • 外文名:Hangzhou City Real Estate Disputes Arbitration Ordinance
  • 發布單位:81104
  • 發布日期:1993-10-01
  • 生效日期:1993-10-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
(1993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1993年10月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正確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產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範圍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
本條例也適用於涉外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城鎮房產糾紛的仲裁工作。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實行1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房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受理因房產產權權屬、買賣、租賃、借用、贈與、分割、交換、典當、抵押、侵權等引起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產糾紛案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結的房產糾紛案件;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正在處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三)經濟契約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四)機關、團體、軍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房產糾紛案件;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由其他機關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九條房產糾紛案件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市屬以上單位之間房產糾紛案件,爭議房屋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房產糾紛案件和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十條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市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以提請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三章 機構
第十一條市和縣(市)、區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在業務上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
仲裁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設、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物價、法制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庭,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具體審理房產糾紛案件。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職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仲裁人員應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辦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房地產管理專業知識和辦案能力。
仲裁人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發給證書,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由首席仲裁員1人和仲裁員2人組成仲裁庭。
第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房產糾紛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
對重大、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仲裁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必須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程式
第十六條房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和管轄範圍。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並按被申請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書及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經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裁決。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應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首席仲裁員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詢問當事人,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三)出示或宣讀有關證據;
(四)雙方進行辯論;
(五)徵詢雙方當事人最後意見。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行撤銷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須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當庭宣布裁決的,應當在10日內送達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下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報送上級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不服從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執行。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發現確有不當,認為需要重新審理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審理。
仲裁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一條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規則。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人員執行公務的,由仲裁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仲裁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按規定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市仲裁委員會取消其仲裁人員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審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調解達成協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分擔。撤銷申請的,由申請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條例。1989年12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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