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11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交的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議案。經過審議,決定對《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的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的,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和犬只,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破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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