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自1994年10月29日起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兩件 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1994年6月2日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杭州市
細則,附則,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證蔬菜有效供給,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統一布局,合理安排,實行長期保護。
第五條 市蔬菜基地的面積按市區常住人口人均面積不少於零點零二五畝的標準確定,由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有關區人民政府實施。
第六條 建立蔬菜後備基地,用於彌補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長或建設用地徵用而造成的面積不足。其面積按不少於蔬菜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的比例確定。 對蔬菜後備基地應有計畫地安排資金、技術的投入,逐步建設成規範化的蔬菜基地。
第七條 蔬菜基地的具體範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和計畫、城市規劃等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分別登記造冊。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誌,並發布公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第八條 蔬菜基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不得改變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質。 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行為。
第九條 蔬菜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嚴格保護。確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或實施經批准的城市規劃需要,非徵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須先補後征,以征一畝補不少於一點五畝的原則,在蔬菜後備基地中補足菜地。 符合前款規定徵用蔬菜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再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十條 徵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用地單位除按規定繳納徵地費用外,必須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全額交納市財政,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利息納入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專款用於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優先用於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區的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改造,以及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等項支出。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減免。 財政、審計部門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 徵用蔬菜基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徵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徵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報批征地手續。 在蔬菜基地內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水利網路系統整體功能正常發揮,如因施工影響其正常功能發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復。
第十二條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傾倒、排放有害物質。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的周圍建設有污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項目。已經建設的有污染項目,應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無法治理的,應予以搬遷。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設,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蔬菜基地的生產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社會化服務,保護菜農利益。
第十四條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定期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檢查情況。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 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超過批准用地數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的;
(三) 無權批准或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條 徵用蔬菜基地後未動工興建,致使菜地荒蕪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菜地連續荒蕪滿六個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於同類菜地年產值一點五倍的標準收取拋荒費;滿一年的,按同類菜地年產值三倍的標準收取拋荒費,並可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蔬菜基地使用性質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破壞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後備基地內排放、傾倒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農藥使用管理規定使用農藥或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品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其所使用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品,監督銷毀受污染的蔬菜,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截留、挪用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財政、審計部門責令退賠;對主要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