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為增強政府市場調控能力,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 範圍:朝陽市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2日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30日
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辦法

《朝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6月30日朝陽市第九屆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從多渠道徵集,按特定用途使用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凡在朝陽城市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並有銷售、營業、收費等項收入的單位(包括中直、省直企業事業單位及所屬分支機構,但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和個人、市直駐市區外企業,均為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對象。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廣泛徵收,合理負擔,專款專用,滾動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項由市政府決定。

第二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標準
第六條 從事酒類商品生產的企業,按其銷售額的1%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從事其他產品生產的工業企業,按其銷售額的1‰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不含商品房),按投資額的5‰統一向建設單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商品房按照規劃建築面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價格調節基金,標準為:一類地段6元/平方米,二類地段5元/平方米,三類地段4元/平方米,四類地段3元/平方米。對市直在縣(市)的建設項目,按上述標準委託有關部門徵收,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年底向項目所在縣(市)按徵收額的50%返還。
第八條 從事商貿業、服務業、經營性收費等第三產業的,按下列標準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一) 從事酒類批發經營的,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
(二)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汽車配件經銷、機動車維修等運輸服務業的,按營業額的5‰徵收;
(三)從事建築裝修的,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按經營收入額的10%徵收;
(五)飯店、茶樓、咖啡廳、藥店、保健品商店、盈利性醫療單位、診所、游泳館、電子遊戲廳、網咖、歌廳、舞廳,檯球、保齡球、洗浴桑拿、美容美髮、照相錄相各業,按納稅額的10%徵收;
(六)各類中介機構,按收費額的5‰徵收;
(七)私立學校、各類長短期培訓班等社會力量辦學單位,按其收費總額的1.5%徵收;
(八)從事郵政通信業、金融保險業及其他服務業的,按其營業收入的2‰徵收;
(九)從事其他商貿業、經營性收費等第三產業的,按其營業收入的2‰徵收。
第九條 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按其收費總額的5‰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條 國家定價的產品價格(含收費項目)調定價後,按調定價增益額的10%向受益單位一次性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一條 按市物價部門上繳財政罰沒款總額30%的標準,由市財政核撥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 出現重大價格異常波動時,市財政應從預算內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作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徵收,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也可委託市國稅、地稅、財政、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審計、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和單位代為徵收。代為徵收的,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與代征單位協商一致後,建立書面委託關係,報市政府批准確定。

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減免
第十四條 除國家、省明令減免和市政府批准減免項目外,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予減免。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和有關代征部門要做到應收盡收,足額徵繳。
價格調節基金減免許可權和批准程式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幼教、敬老院和非盈利醫療單位,免徵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六條 對虧損企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經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市政府批准後,予以退還。

第四章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突發性暴漲暴跌的主要副食品價格,穩定節日期間的市場價格,化解價格風險;扶持副食品生產,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安定人民生活;調控物價指數,改善經濟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撥付。
第十九條 審計、財政、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財務監督和業務監督,發現拒繳、漏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應通過監督檢查手段予以追繳、補征;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糾正,撥付的價格調節基金要予以收回,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專用票據,並設立銀行專用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代征部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可按實際入庫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續費。對市國稅部門、地稅部門實行目標基數管理,每年的徵收基數由市政府確定,超當年基數部分,代征手續費可適當提高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手續費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後劃撥到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賬戶,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支付給代征部門。
代征手續費主要用於一線工作人員加班費、誤餐費、通訊費、交通補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條 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可按徵收總額10%提取管理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要健全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及時向政府報告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徵收、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經市政府批准,由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給予表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雙塔區、龍城區不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其平抑市場物價、保證市場供應等需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根據需要統一安排。
第二十五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朝政發〔2002〕8號檔案)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