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典當回贖問題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典當回贖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4-12-0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02
【生效日期】1984-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房屋典當回贖問題的批覆
(1984年12月2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魯法民字第24號關於房屋典當回贖問題的來函請示收悉。因這個問題涉及對國家房產管理局(65)國房局字105號檔案的執行,經我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進行了聯繫,該部認為:105號檔案現在仍然適用,但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對私房改造時被改造戶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贖,現在提出回贖的,應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時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沒有改造,產權未轉移給國家,仍是出典人與承典人之間的典當糾紛,應按民事政策決定準予或不準予回贖;如果已經改造了,產權已轉移給國家了,則應按105號檔案處理,即被改造戶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贖,改造後不準再行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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