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典人要求回贖已賣斷的出典房屋不予準許的復函——關於鄭鬆寬與鄭道瀛、吳惠芳等房屋典當賣斷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2.09.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典人要求回贖已賣斷的出典房屋不予準許的復函——關於鄭鬆寬與鄭道瀛、吳惠芳等房屋典當賣斷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9.14
- 實施時間:1992.09.1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粵法民申字第18號《關於鄭鬆寬與鄭道瀛、吳惠芳等房屋典當、賣斷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雙方當事人訟爭的饒平縣黃崗鎮竹篾街16號右之二房屋一間系余惠卿於1966年8月作為已有房產由其養子鄭道瀛經手,以典價270元、典期8年,出典給鄭鬆寬的,當時吳惠芳等人未提出異議。1982年4月,鄭道瀛以3000元的價款(包括典價270元)將出典房屋賣斷給典權人鄭鬆寬。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異議。鑒於鄭鬆寬善意、有償買斷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鄭道瀛等人翻悔賣斷協定,要求贖回房屋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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