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鎮房屋經過三十年能否回贖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鎮房屋經過三十年能否回贖問題的批覆》在1988.0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鎮房屋經過三十年能否回贖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2.01
  • 實施時間:1988.02.01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請字第3號《關於王美堅、王仕寶、王仕善與葉日新、葉日興、王中業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將其現座落在欽州市三馬路88號房屋一間,出典給葉日新、葉日興和王中業之父王庭樞(1975年死亡),典契未載明典期。土改時,王建南被定為地主成份。該房出典後,經過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從未提出過回贖。現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堅、王仕寶、王仕善要求回贖,不予準許。訟爭房屋之產權應歸承典人葉日新、葉日興和王庭樞的法定繼承人王中業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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