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典當回贖期限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10月09日發布,自1963年10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10月09日
- 實施日期:1963年10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房屋典當回贖
你院1963年5月21日電報已收閱。關於房屋典當時效問題,各地法院都是根據典當關係的時間,證據,土改時產權確定的情況,當事人的生活需要及經驗情況,以及本地的民眾習慣等進行處理。過去和現在對典當時效都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因為典當關係十分複雜,所以對典當時效問題一時也很難作出統一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希你們對這類案件的處理經驗和辦法以及存在的問題。加以研究總結並提出你們的處理意見,直接報請黨委或上級法院研究解決。此復。
附:
神木縣法院1963年5月21日電報內容
陝西神木城關在最近幾年內房屋回贖問題一直上升,大部分是解放前出典的,典期已40多年,而最短年限在20年以上,其中個別出典人原來還系承典別人的,對此我們不夠明確,有無年限的限制,希速電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