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2.17
  • 實施時間:1993.02.17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根據你院報告認定的事實,經研究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的祖輩於1923年8月訂立無典期的房屋典當契約,典當關係明確。1952年土改時,房屋典當關係沒有變化。出典人出典房屋後又承租該房屋並一直居住使用,這不能成為回贖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按有關規定,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房屋因出典人三十餘年未提出回贖,應作絕賣處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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