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0年12月12日發布,自1980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0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0年12月1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你院<80>民監字第69號“關於滄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曹海廷與馮永慧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來函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和滄州地區中級法院的意見,按典當問題予以處理。至於此案房屋是否漏改問題,是否補改,應由房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解決。
此復。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房屋典當回贖案件的請示報告
(1980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滄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兩起房屋典當回贖案件的請示報告。兩個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問題。兩種判處結果。一個是滄州市法院1976年7月2日對曹海廷與馮永慧的判處;私房改造時沒有改造,現應保護房主的房產所有權,按正常的典當關係,準予回贖。一個是交河縣泊鎮法庭1978年11月4日對賈鐘鑫與趙丙貴案的判處:雙方所爭執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規定,屬於漏改,應當補改。滄州地區中院認為,此兩案應按正常典當回贖案件處理,至於改造的補改問題,應由有關部門統一解決。
經我們研究,同意滄州地區中級法院的處理意見。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