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謝元福、王琪與黃長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謝元福、王琪與黃長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復函》在1992.06.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謝元福、王琪與黃長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6.05
  • 實施時間:1992.06.05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民申〔1991〕12號《關於謝元福、王琪與黃長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出典人謝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贖出典房屋,第一、二審法院考慮到承典人黃生彥(黃長明之父)住房困難,在解除雙方房屋典當關係的同時,判決雙方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照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與1979年2月2日我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規定的精神並不牴觸。此後,因黃家長期拖欠房租,將臨街房屋改建為商業用房並轉租他人,第一、二審法院又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關係,亦無不當。而第二審法院後來在原承典人黃生彥已經死亡,黃長明有房居住的情況下,再審改判不許謝元福、王琪回贖臨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撤銷第二審法院再審判決,維持原第一、二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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