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級制度問題意見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7月28日發布,自1951年07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7月28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7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程式
本年7月4日司一函字第694號來函,關於川西人民法院請示審級制度怎樣貫徹基本上三級二審制的精神而又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抗訴權利問題,已悉。按人民法院應采基本上三級二審制,這原則在中央早已確定。依此原則,省級人民法院對於不服縣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所為抗訴案件的判決,除重大或疑難案件應於判決書內記明準許抗訴外,一般即為終審判決。如訴訟人仍有不服而向原第二審法院提起第三審抗訴者,原第二審法院仍應按照上述標準予以審查處理;如訴訟人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訴時,第三審法院亦仍得按照上述標準斟酌處理。如抗訴雖不含上述標準而確合於再審條件者,亦得依再審條件處理。
上述審級制度在有些區域內早已實行。川西省亦可實行。唯川西實行此制如須出於變更舊審級建立新審級的形式,則不如俟法院組織條例實施後為之,因該條例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會時即將提出通過,公布施行,為時已經很近也。
附:
法務部關於審級制度怎樣貫徹基本上三級二審而又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抗訴權利問題的函
(1951年7月4日司一函字第694號)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本部接川西人民法院1951年6月7日法秘字(51)第4158號呈請指示關於審級制度對於案情明確二審判決符合政策精神的是否可以不允許抗訴,他們在呈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報告中的審級制度和抗訴制度,基本上是三級兩審制,同時又必須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抗訴權利,但在具體執行上就發生了矛盾,究竟哪些案子允許抗訴三審,哪些案子又可以在二審終審,根據目前抗訴案件來看,固然有些是正當的,但也有不少抗訴案件是故意拖延時間,無理取鬧。如果都允許抗訴,那么,我們的審級制度,就會變成三級三審制了。可是對於某些狡黠分子,案情明顯,二審判決亦合乎政策精神,我們認為有確實把握的案件,可以二審終審,應當不允許抗訴,但又以什麼方式來進行,這是否限制了當事人的抗訴權利?這些問題不很明確,請即予指示”等語。該院所提各節何者抗訴三審,何者只抗訴二審,目前審判制度並沒有詳明規定,在具體執行上確是個困難。因關審判制度,特據情請你們考慮提出意見示復,以便轉告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