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養父子關係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6年03月30日發布,自1956年03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3月30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3月3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贍養撫養收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號函悉。關於解除養父子關係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惟在處理方法上,如胡永與其養父能協商解決,達成解除養父子關係的協定,只要訂一書面證件,經過公證就可以了;如協商不成,由該管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號函悉。關於解除養父子關係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惟在處理方法上,如胡永與其養父能協商解決,達成解除養父子關係的協定,只要訂一書面證件,經過公證就可以了;如協商不成,由該管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