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養諸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5月17日發布,自1951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5月17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5月1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贍養撫養收養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上年12月11日法民字第2077號呈悉。關於陶王氏訴請交付子女一案中涉及的有關收養關係諸問題,因待法制委員會之研究答覆,故擱置到現在才函復,該案或早已判決,茲酌致數點意見,俾供此後辦理這類案件的參考。
一、收養契約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與收養的父母成立契約,將子女交其收養。只須不妨礙子女利益,在習慣上(如近親輩份)又無妨礙,即應認為是合法成立的契約。來件所稱系陶王氏因生活無法維持,將其幼子以字據交給鄭家為養子,自屬合法契約,一經訂立,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例如養父母對養子女有虐待遺棄等事實)自應有效,而不能取消(解除)。既使提出虐待、遺棄等事實,亦須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證為合法。
二、處理此種案件,應依據婚姻法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所以應否準許取消收養契約,應從子女利益上來考慮。至於陶王氏要與其子來往的問題,亦應在兩家和睦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解決,如能徵得養父母的同意,陶王氏可與其子來往,但她所提兩家各住半年的請求,是不妥當的。
三、收養契約無論寫成書面或口頭訂之皆可,只要確能證明,均為有效。
此復
你院上年12月11日法民字第2077號呈悉。關於陶王氏訴請交付子女一案中涉及的有關收養關係諸問題,因待法制委員會之研究答覆,故擱置到現在才函復,該案或早已判決,茲酌致數點意見,俾供此後辦理這類案件的參考。
一、收養契約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與收養的父母成立契約,將子女交其收養。只須不妨礙子女利益,在習慣上(如近親輩份)又無妨礙,即應認為是合法成立的契約。來件所稱系陶王氏因生活無法維持,將其幼子以字據交給鄭家為養子,自屬合法契約,一經訂立,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例如養父母對養子女有虐待遺棄等事實)自應有效,而不能取消(解除)。既使提出虐待、遺棄等事實,亦須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證為合法。
二、處理此種案件,應依據婚姻法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所以應否準許取消收養契約,應從子女利益上來考慮。至於陶王氏要與其子來往的問題,亦應在兩家和睦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解決,如能徵得養父母的同意,陶王氏可與其子來往,但她所提兩家各住半年的請求,是不妥當的。
三、收養契約無論寫成書面或口頭訂之皆可,只要確能證明,均為有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