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在1986.12.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院設法醫"的規定,近年來,在各級人民法院的積極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法醫工作有了較大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已有28個高級人民法院、198箇中級人民法院、570個基層人民法院配備了法醫技術人員,總數達1032名;一些高、中級人民法院還相繼建立健全了法醫機構,開展了檢驗、覆核、鑑定等項法醫技術工作,為審判人員正確定罪量刑、解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提供了科學依據,對避免冤、假、錯案,保證辦案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法醫工作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法醫技術人員嚴重不足,法醫機構很不健全,工作條件也很簡陋,遠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應當引起各級法院領導同志的足夠重視。為了加強人民法院的法醫工作,充分發揮法醫科學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法醫技術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
法院法醫技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準確、及時地為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為審判工作提供科學證據,以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法院法醫技術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對委託單位提出的下列項目進行檢驗、鑑定:
1、對刑事、民事案件的活體(人身)進行檢查鑑定。包括損傷、精神狀態、生理狀態、"親子關係"等。
2、對處決的罪犯屍體進行檢驗、鑑定、拍照。對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驗的屍體進行覆核鑑定。
3、對案卷中有關物證、書證、毒物、痕跡進行檢驗鑑定和覆核鑑定。
4、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關法醫學的檢材進行檢驗鑑定。
二、法醫機構和人員配備
建立和健全法醫機構,是搞好法醫技術工作的關鍵。各高、中級法院要建立法醫技術室(應與本院庭、室同級)。基層人民法院應配備專職法醫技術人員。具體要求如下:
1、高級人民法院已建立法醫技術室的,要積極開展各項業務工作,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步分設物證組、病理組、活體檢查組、毒物化驗組;尚未建立機構和配備人員的,應積極選調法醫技術人員和建立法醫技術室。
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人員應配備8至12名。
2、中級人民法院已建立法醫技術室的,要逐步開展活體檢查,物證、書證檢驗,屍體剖驗等各項工作;尚未建立機構的,要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法醫技術室。
中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人員應配備4至8名。
3、基層人民法院中沒有法醫技術人員的,要逐步配備法醫技術人員1至3名。工作需要、條件具備的,可以建立法醫技術室。
三、法醫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
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職務系列的請示》的比復(職改字[1986]第47號)規定,"在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根據《衛生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和法醫工作的特點,法醫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相應定為:主任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檢法醫師、法醫師、法醫士。"具體評定辦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86]公發15號)的規定執行。目前,應抓緊做好職務評定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法醫技術人員的培訓
在"七五"計畫期間,要抓好對現有法醫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在1990年前,通過培訓,使具備中專水平的400名法醫技術人員,50%達到大專水平。對已具有大專以上醫學水平但未受過法醫專業培訓的法醫,要在1990年以前全部輪訓一次。
五、加強技術裝備
法醫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室是進行法醫技術鑑定的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應根據法醫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購置法醫設備,要儘快解決法醫的工作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今後準備以技術力量強、設備比較齊全、法醫技術工作開展好的法院法醫技術室為基礎,籌建法院系統法醫技術鑑定中心,為全國法院系統司法鑑定工作服務。
以上通知,希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我院。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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