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是於1985年04月29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29
【生效日期】1985-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對協助領導及時掌握審判工作進展情況,指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健康開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對統計工作不夠重視,統計力量較弱,填送報表和報送必需的數字不準確、不及時,缺少統計分析。為適應加強審判工作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都應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以求在今年(1985年)內有個明顯的改進。
(一)加強對司法統計工作的領導。司法統計是進行審判業務指導的重要依據,加強司法統計工作同做好審判工作密切相關。各級人民法院都要把統計工作放到議事日程上來,一年要集中地抓幾次;要由一位副院長主管,高、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或辦公室)主任,基層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或秘書要具體地管好這項工作;上級人民法院要經常檢查、督促、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統計工作。特別要指出的是,統計工作的基礎在基層人民法院,一定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的統計工作。
(二)充實和加強司法統計力量。各級人民法院都應根據進一步做好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統計人員。高、中級人民法院要配備必要數量的專職統計人員;基層人民法院應以統計工作為主配備得力人員,兼管其他工作時,也要切實保證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統計任務。要保證統計隊伍的穩定,必須調動時,要有適當人員接替,並在接替者熟悉業務後再讓調出人員離開,以保持統計工作的連續性。
(三)統計必須做到準確、及時。準確、及時是司法統計的基本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都要認真負責,確保統計數字不錯不漏;及時送出各種報表。高級人民法院的綜合月報、季報應在下月2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中、基層人民法院的逐級報送時間由高級人民法院規定。
(四)加強統計分析。還沒有抓統計分析的高、中級人民法院應抓緊進行這項工作;已有實踐經驗的,應幫助下級人民法院做好這項工作。高級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資料要選送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資料,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好的,也可選送最高人民法院。
(五)建立和健全統計工作制度。統計人員要與業務庭、室的其他人員密切協作,建立案件收結登記制度,填好收結案件登記卡片,保證統計數字有根有據。要堅持報表審核制度,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審查、簽發報表。在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統計台帳,積累歷史統計資料。
以上通知,希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在執行中要研究存在的問題,總結已有的經驗,提出改進的建議,為今年(1985年)開好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會議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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