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印發《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86.05.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印發《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5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5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現將《關於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外,刑事技術人員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