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回贖期限計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回贖期限計算問題的批覆》在1986.05.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回贖期限計算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5.27
  • 實施時間:1986.05.27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請字第6號《關於沈源志訴周金生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關於此案中房屋典當回贖期限的計算問題,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沈源志的亡夫錢鴻文1944年出典給周金生“寄父”華蘭臣四間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對其中二間進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錢鴻文及權利承當人無法回贖。這一不可抗力原因持續到1980年房屋發還,因此,這段期間不應計入回贖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贖這二間典期屆滿未逾十年的房屋,應予準許。至於留給華蘭臣家自住的二間房屋,並沒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響,沈源志主張回贖時,典期屆滿已逾十年,則應視為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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