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8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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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經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0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3〕27號印發。該《規定》共26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錯誤,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不停止賠償決定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查的,可以決定中止原賠...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通過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並於2011年3月22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1] 通過日期 2011年2月28...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是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經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
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1)法委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案情摘要】1998年9月2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國泰證券...
為正確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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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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