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因錯誤逮捕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因錯誤逮捕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因錯誤逮捕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賠字第3號《關於李貴清、陳義、李貴波、周樹春因被錯誤逮捕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分院應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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