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2000.01.1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4號《關於賠償請求人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對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請示中第一種意見,即賠償請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事實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權的部分,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作出錯誤逮捕決定的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原單位已補發工資與國家予以賠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補償方式,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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