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就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處決定不服而起訴人民法院應以何種案件受理的復函

200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就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處決定不服而起訴人民法院應以何種案件受理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1年0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2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1]201號《關於一方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就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處決定不服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以何種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鄉(鎮)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調處決定,當事人不服並就原爭議標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經鄉(鎮)人民政府調處的民間糾紛的通知》的規定,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鄉(鎮)人民政府在調解民間糾紛時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強行作出決定,當事人以鄉(鎮)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