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隊伍法制建設。
(二)負責管理全市社團、基金會和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全市擁軍優屬
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和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撫恤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審核報批和優待撫恤標準的監督落實。
(四)負責全市
退役士兵、復員
幹部和軍隊離退休
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培訓復員退伍軍人,管理指導軍供保障工作。
(五)負責全市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核查、統計、發布、上報災情,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
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建立和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城鄉社會救濟體系建設,指導和督促
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的實施。
(七)負責
行政區劃、地名工作,承辦鄉(鎮)
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發布標準地名;組織全市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八)指導全市
基層政權建設和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貫徹實施村(居)委會組織法,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全市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制定全市社區建設實施意見,推動社區服務。
(九)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參與孤兒、五保戶、軍殘人員權益保護的
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指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和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一)負責《
婚姻法》的貫徹實施,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承辦涉港、澳、台收養,指導全市兒童收養工作;指導
綿陽城區內
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安置。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保密、保衛、信息宣傳、目標管理、行政執法和行政後勤、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工作;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會同業務科室完成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民政法制隊伍建設;負責編制機關年度預算,負責市撥行政經費、民政事業經費及省下達的各項專項經費的核算管理和監督、檢查、使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監督檢查民政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民間組織管理科
貫徹實施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法規、規章;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及有關業務工作;負責對全市民間組織的主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及民間組織負責人的業務培訓;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引導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雙擁辦公室
(優撫安置科)。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承擔全市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和復員、退伍軍人評殘、追認烈士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的預算劃撥管理和監督使用。承擔全市擁軍優屬
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考核驗收、評選表彰
雙擁模範城(縣、區)、雙擁模範鄉(鎮)、雙擁先進單位、個人的工作。擬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殘退役士兵、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
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救災救濟福利科
(綿陽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救災和
福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災情核查、統計發布以及救災款物管理、分配、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以及福利企業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和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慈善工作;指導全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承擔
綿陽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
農村五保供養及相關工作;負責各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指導城鄉
基層政權和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貫徹實施《村(居)民委會組織法》,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開展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模範單位創建評比表彰活動;制定全市社區建設及其發展規劃,指導縣市區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
社區志願者服務活動。
社會事務科
宣傳貫徹《婚姻法》,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登記,指導婚姻習俗改革;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貫徹《
殯葬管理條例》,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承辦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和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收養法》,負責涉港、澳、台收養審核頒證,指導全市國內收養登記;指導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
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承辦鄉(鎮)設立、撤消、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市級
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管理及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組織市、縣、鄉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指導全市地名工作,搞好
地名標準化建設。
行政審批科
負責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工作。承辦全市性、跨縣(市)區的社會團體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承辦全市性、跨縣(市)區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福利企業認定;承辦建設社會公共墓地初審上報;承辦華僑以及居住在
香港、澳門、
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辦理收養登記確認和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負責全市性、跨縣(市)區的社會團體及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和全市性、跨縣(市)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福利企業的年度檢查。負責民政業務的諮詢服務。
信訪工作科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訪工作情況;受理民眾來信,接待和處理民眾來訪;承辦上級轉辦、催辦的信訪案件;牽頭處理本市跨縣市區民政信訪問題,督促縣市區民政局查處涉及本轄區內的信訪問題並回覆信訪人和上報查處結果,解決上訪人的合理訴求;查處縣市區民政局處理的當事人不服並提出重新處理的信訪案件;參與查處因在民政工作中違法違紀造成信訪人越級上訪的重大信訪案件;指導全市民政信訪工作。
人事科(社會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擬訂社會工作發展方案,負責全市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具體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技術工人晉升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參與全市民政目標考核和表彰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和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紀檢監察室
組織檢查、監督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決議和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
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檢查和處理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科級以下黨員領導幹部違犯黨紀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政紀行為。協助局黨組、紀檢組抓好系統黨風黨紀和廉政勤政建設,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受理對管轄範圍內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控告、舉報以及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民政系統執法監察,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局辦公室做好局機關、局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會同有關業務科室監督和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民政系統目標考核辦法的制定、目標考核執行情況的督查及考核評比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
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各項工作,完成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各項任務;組織黨員進行政治理論、理想信念、黨風廉政、光榮傳統等學習教育。負責局中心組學習會、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以及機關黨委會議的準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和會議檔案的印發,整改措施的制定和相關材料的上報工作;督促和檢查機關黨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擬定黨建年度工作安排、總結和機關黨委各類公文、規章制度、信函及工作簡報等;做好各類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根據局中心工作任務,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做好下情上報,上情下達等信息工作,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做好黨員幹部聯繫和服務民眾工作的協調和日常事務;對
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負責機關黨委的黨費收繳管理工作;指導機關團委、工會、婦女等民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配合做好社會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社團工委辦公室
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縣市區社工委(民政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各項決策部署在社會組織中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市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管理規劃和措施辦法,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對全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工委提出加強全市社會組織黨建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指導全市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和各縣市區社工委(民政局)等相應機構抓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開展好對社會組織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紀律檢查、民眾工作等;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市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縣市區社工委(民政局)的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管理和重大安排部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指導全市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縣市區社工委(民政局)對社會組織黨組織和黨員的培訓工作,適時組織開展全市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培訓;負責做好統計、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反饋工作;負責工委相關檔案的辦理、立卷、歸檔、保存等工作。
領導信息
陳 敏:局黨組書記、局長、市社團工委書記
主持全面工作。
李登竹: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優撫、安置、雙擁、軍休、信訪、維穩、老齡、烈士陵園管理、創業型城市工作(扶持退役軍人創業工作)和分管範圍的重建項目及資金的爭取等工作,統籌信訪穩定工作。具體分管優撫安置科、信訪科、老齡辦、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軍供站、軍乾所。
楊德宗: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機關行政事務、財務、救災救濟、城鄉低保、社會福利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重建項目及資金爭取、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工作,協調福利彩票發行和公益金的爭取等工作。具體分管局辦公室和救災救濟福利科、社會救助科。
周志勇: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民政系統恢復重建項目的綜合協調和市中心福利院、市綜合減災救災指揮體系的建設工作,殯葬、婚姻、區劃、地名、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城市管理、未成年人管理、重建項目及資金的爭取等工作。具體分管社會事務科、項目辦、救助管理站、殯儀館、慈善總會。
劉春濤: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依法行政、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社區矯正、防邪、重建項目及資金爭取等工作。具體分管基層政權建設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和行政審批科。
李丹玲:黨組成員、機關黨委專職書記
協助局長分管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民眾工作、信息宣傳及工青婦兒、人事教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工作、企業軍轉幹部工作等工作。具體分管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劉 寧: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行風熱線、行政效能、重要信訪舉報的調查處理,救災物資管理、創建、綜合治理、修志(賑災志)等工作。具體分管紀檢監察室。
蘇興高:市社團工委副書記
協助書記分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負責社團工委日常工作、社團小金庫治理和板房管理處置工作,具體分管社團工委辦公室、板房辦。
便民服務
綿陽市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交往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樓、橋樑、水庫、遊覽地及其他人工建築名稱。
第三條 綿陽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地名工作,縣(市、區)民政局管理本轄區地名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協調各專業部門的地名工作。
(三)承辦地名規劃和命名、更名。推廣標準地名的使用。
(四)組織、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
(五)收集、整理地名信息資料,建立標準地名信息資料庫,維護地名網站,更新地名資料,為公眾提供標準地名信息,管理地名檔案。
(六)組織地名學理論研究,培養地名管理人才。
第四條 地名管理應當從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經濟發展,尊重當地民眾意願,廣泛徵求公眾意見,集思廣益,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二)反映當地歷史、文化、經濟等地理特徵。文字簡明,方便使用。
(三)禁用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綿陽市境內的鄉鎮名稱,縣(市、區)內的社區、村名稱,不應重名;避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五)鄉、鎮名稱應與政府駐地地名基本一致。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樓、橋樑、水庫、遊覽地及其他人工建築等名稱,與當地地名統一。
第六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凡有損民族尊嚴,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同意後,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確定一個名稱。
(四)不屬於上述範圍,可改可不改和當地民眾不同意改的地名,可不更改
……
城鄉醫療救助的有關政策及規定
(一)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和對象
凡正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貧困人口患病,應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給予醫療救助。具體是:
1、農村五保戶;
2、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經濟困難家庭人員。
(二)城鄉醫療救助辦法和標準
1、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三無”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代為繳納。
2、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民眾因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後,再減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額,對個人承擔的剩餘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1)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按6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不得超過3000元。
領導分工
胡科:局黨組書記、局長、市社團工委書記
主持全面工作。
李登竹: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優撫、安置、雙擁、軍休、信訪、維穩、老齡、烈士陵園管理、創業型城市工作(扶持退役軍人創業工作)等工作,統籌信訪穩定工作。具體分管優撫安置科、信訪科、老齡辦、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軍供站、軍乾所。
楊德宗: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機關行政事務、財務、救災救濟、城鄉低保、社會福利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等工作,協調福利彩票發行和公益金的爭取等工作。具體分管局辦公室和救災救濟福利科、社會救助科,中心社會福利院、救災物資儲備倉庫。
周志勇: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民政系統恢復重建項目的綜合協調和市中心福利院、市綜合減災救災指揮體系的建設工作,殯葬、婚姻、區劃、地名、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城市管理、未成年人管理、災後重建後續工作等工作。具體分管社會事務科,項目辦、救助管理站、殯儀館、慈善總會。
劉春濤: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依法行政、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和分管範圍的信訪穩定、社區矯正、防邪等工作。具體分管基層政權建設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和行政審批科。
李丹玲:黨組成員、機關黨委專職書記
協助局長分管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民眾工作、信息宣傳及工青婦兒、人事教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工作、企業軍轉幹部工作等工作。具體分管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劉 寧: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行風熱線、行政效能、重要信訪舉報的調查處理,創建、綜合治理、修志等工作。具體分管紀檢監察室。
蘇興高:市社團工委副書記
協助書記分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負責社團工委日常工作、社團小金庫治理工作,具體分管社團工委辦公室。
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民眾依法辦理民眾自已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採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並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時廢止。
工作動態
市民政局召開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會
2013年8月21日上午,市民政局紀檢組長劉寧主持召開了市民政局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會,就全國文明建設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市民政局各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傳達了8月20日市文明城市建設指揮部召開的迎檢工作會會議精神,就迎接中央文明辦檢查需注意的事項進行了強調,要求各直屬單位要從細節入手,從點滴做起,狠抓落實,將各項迎檢工作做深、做細、做實。
劉寧組長要求,一是要把建設全國文明城市作為工作重點,明確工作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切實做好本單位的文明城市建設工作;二是要開展好千名幹部進社區活動,繼續組織志願者在聯繫的社區開展好交通路口、公交站點的文明引導;三是作實聯繫社區的幫扶工作,主動協調配合社區開展好入戶調查和環境治理等工作;四是做好宣傳引導,提高轄區市民對文明城市建設工作的知曉率和參與度,努力營造良好環境和輿論氛圍,真正把建設文明城市的過程變成凝聚民心、集中民智、發揮民力、改善民生的過程。
會前,劉寧組長還帶領相關科室負責人對全局清潔衛生進行了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並要求各科室要比照文明城市建設標準,查漏補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