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未構成犯罪的案件判決書主文如何表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未構成犯罪的案件判決書主文如何表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02.1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未構成犯罪的案件判決書主文如何表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7.02.12
  • 實施時間:1987.02.1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1986)第9號《關於未構成犯罪的案件判決書主文如何表述問題的請示》收閱。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凡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在判決書的主文部分應寫明宣告被告人無罪,對於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和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應當在判決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加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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