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自訴刑事案件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撤銷原審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自訴刑事案件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撤銷原審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09.2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自訴刑事案件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撤銷原審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09.25
  • 實施時間:1986.09.25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關於第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自訴刑事案件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撤銷原審判決問題的電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刑事自訴第二審案件,可以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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