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4.27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4.27
  • 實施時間:1990.04.2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減輕處罰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裡所說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說,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作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除正確理解“法定刑”之外,還應注意,“減輕”與“從輕”是有區別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低的刑期,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應是指低於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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