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隔離審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2.1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隔離審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12.17
- 實施時間:1991.12.17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法〔1991〕64號《關於隔離審查期間可否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你院請示中所提到的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離審查期間,事實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這是對被告人採取的羈押措施。根據我院1984年(84)法研字第16號《關於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的原則,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羈押的行為系同一行為,不論羈押在何處,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羈押期間,即應予折抵刑期,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時,必須指出,對被告人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應以隔離審查代替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