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逮捕前交“民眾監督勞動”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在1982.09.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逮捕前交“民眾監督勞動”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2.09.08
- 實施時間:1982.09.0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2〕湘法發字第15號請示已收悉。關於你省在揭批“四人幫”鬥爭中清查出來的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民眾監督勞動”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問題,經研究,鑒於犯罪分子唐忠富在交“民眾監督勞動”時,曾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並在待遇上停發了工資。因此,可以參照我院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號《關於揭批“四人幫”鬥爭中清查出來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覆》辦理,即:作為“文化大革命”遺留的特殊問題,對犯罪分子唐忠富在逮捕前交“民眾監督勞動”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辦法是以“民眾監督勞動”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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