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逮捕前被“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逮捕前被“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復函》在1979.04.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逮捕前被“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79.04.27
  • 實施時間:1979.04.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4月16日函收到。關於罪犯在逮捕、判刑前被“行政看管”、“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和是否需追回在“看管”和“隔離”期間已發工資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折抵辦法以“看管”、“隔離”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於已經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或“隔離”日期沒有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意見,現仍在服刑的,可補行折抵,已服刑期滿的,即不必再作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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