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抗訴後脫逃在程式上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抗訴後脫逃在程式上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01.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抗訴後脫逃在程式上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6)第15號《關於刑事被告人抗訴後脫逃在程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被告人抗訴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脫逃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算在案件審理期限內,待其被追捕歸案後,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為被告人在第二審期間又犯新罪,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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