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覆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1.2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律師參與第二審和死刑覆核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35號《關於律師參與第二審和覆核訴訟活動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對於你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提前審結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決或者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期間,被告人可以委託律師為他辯護。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託後,可以閱卷。
二、對於你們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第二審人民法院收案後,經審理在法定期限內提前結案,並已宣判,判決或者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由於種種原因(如路途遠)未能在宣判前閱卷的,人民法院對律師提出的閱卷要求,不予準許。當然,法院應當在結案前通知律師到庭閱卷,律師也可以根據他不能在宣判前閱卷的情況,向法院申請延期宣判,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法定結案的時間內予以考慮。
三、對你們提出的第三個問題,我們認為,死刑覆核程式是一種不同於第一審和第二審的特殊程式。在死刑覆核程式中,律師可否參加訴訟活動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中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有關規定辦理。